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章某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无业。2008年8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智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章某分别于2008年7月3日和8月16日两次从陈刚(在逃)手中以16元/克的价格购买了毒品K粉1040克,藏在家中自己卧室的床底下准备贩卖,后被其母亲赵元英(另案处理)打扫卫生时发现,被告人章某便将自己贩卖毒品K粉的事实告知赵元英。2008年8月17日,被告人章某感到将毒品放在家中不安全,就问赵元英将毒品藏在什么地方安全,赵元英称其男朋友住在解放路原郴州市广播局(现中波台),现其男朋友不在家,放在那里比较安全,被告人章某便将1040克K粉、电子秤以及一些白色小空塑料袋交给赵元英。2008年8月19日20时许,赵元英将毒品藏在其男朋友家的杂房内。2008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章某感觉有人盯梢他,就要赵元英将毒品赶快处理掉。于是赵元英从郴州市下湄桥坐摩托车赶到中波台,将毒品从藏匿的地方取出,准备坐摩托车离开时,被正在附近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塑料袋里当场缴获了1040克K粉、电子秤以及大量白色小空塑料袋。经鉴定,该批K粉均检验出氯胺酮成分。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略)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移送清单、现场图及照片、刑事科学鉴定书、其他书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章某明知K粉是毒品而故意贩卖K粉1040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为此,(略)人民检察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章某辩解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并认为自己有自动投案的情节。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章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被告人供述中毒品数量、包数、买毒资金、毒品藏匿地点等均不能相互印证,本案被告人章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分别于2008年7月3日和8月16日两次从陈刚(在逃)手中购买了毒品K粉,藏在家中自己卧室的床底下准备贩卖,后被其母亲赵元英(另案处理)发现,被告人章某便将自己贩卖毒品K粉的事实告知赵元英。2008年8月17日,被告人章某感到将毒品放在家中不安全,就问赵元英将毒品藏在什么地方安全。赵元英称藏到广播局(现中波台)其男朋友的旧房子里去。被告人章某便将2008年8月16日购买的两包K粉和原来2008年7月3日购买后卖剩下的K粉、一台电子秤以及一些白色小空塑料袋交给赵元英。2008年8月19日20时许,赵元英将毒品藏在广播局其男朋友的旧房子里。2008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章某感觉有人盯梢他,就要赵元英将毒品赶快处理掉。于是赵元英从郴州市下湄桥坐摩托车赶到毒品藏匿的地方后将毒品取出,准备坐摩托车离开时,被正在附近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塑料袋里当场缴获了1040克K粉、一台电子秤以及156个白色小空塑料袋。经郴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该批K粉均检验出氯胺酮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得知其母亲赵元英转移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时才如实供述,随后翻供,至本案庭审终结,被告人章某仍坚持未贩卖毒品的辩解。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证明,2008年8月20日15时许,北湖派出所民警在郴州市X路中波台和一运公司交界处的公路上盘查可疑人员赵元英时,发现其携带三包白色粉末,经初查和讯问嫌疑人赵元英,其供述所携带的白色粉末为毒品K粉。

2、被告人章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8月16日下午3点多钟,陈刚打电话给章某讲到了一批货(指K粉),要章某去拿,章某带了x元钱到了陈刚位于龙泉路一个花园小区X栋顶楼出租屋拿货,共买了930克K粉,以15元/克买的,装在两个塑料自封袋里,然后返回自己位于下湄桥的家中,将K粉藏在自己卧室的床底下。第二天,章某问其母亲赵元英有什么安全的地方放东西,赵元英就问是什么东西,章某就将东西拿给赵元英看,赵元英就问是不是毒品,章某说这是年轻人玩的东西,不属于毒品,赵元英就说其男朋友猴子家应该安全,于是章某就将这930克K粉以及前一次购买的200克K粉贩卖剩下的80多克K粉,还有电子秤、几十个空的小自封口塑料袋交给赵元英。过了几天章某一直觉得有人盯着他,就于8月20日下午要赵元英将K粉拿出来处理倒掉。后来赵元英打电话给章某说自己在派出所,章某就赶到了派出所。章某称购买K粉是用于贩卖给娱乐场所的吸毒人员,以40元/克的价格卖出。章某于2008年7月开始贩卖毒品,一共购进了两次K粉,第一次是7月3日晚9点多钟在国庆南路顶尖网吧,以16元/克买了200克K粉,是陈刚送到网吧的,卖了100多克,剩下80多克。其贩卖毒品用的电子秤和白色塑料袋是一个叫“标标”的永兴籍朋友给他的。

3、同案犯赵元英的供述证明,2008年4、5月份的时候,赵元英见其儿子章某走路一歪一歪的,就问章某是不是吸毒,章某说是吸了K粉。后来,赵元英帮章某打扫房间的时候发现他房内有电子秤和一些塑料袋、K粉,就拿到自己房间放着,等章某回家后,赵元英就问章某是不是毒品,章某说是K粉,发财快,并要其不要管,说再做一次就不做了。于是赵元英就没有管了。2008年8月X号下午小李某小杨来到赵元英家进入章某房间后,赵元英躲在外面听他们讲话,讲的是现在抓得好紧,千万不要出事,随后小李某小杨就走了。赵元英看见章某房里床下有一个黑色塑料袋,赵元英就问章某“你不是不干了吗,怎么又拿这么多回来了”,章某讲这些天抓的紧,没有多少人拿货(指K粉),多进一些回来。赵元英就问有多少钱的货,章某说有一万多元,做了这次就不做了。后来章某说要赵元英等天黑的时候帮他将这些K粉藏起来。当晚8点多钟,赵元英将K粉、电子秤和小塑料袋藏在广播局其男友表姐家的旧房子里。8月20日14时许,章某打完针回来后对赵元英说好像有人跟着他,要赵元英将那些K粉处理掉,赵元英坐摩托车到其男友表姐家中拿K粉出来坐上摩托车时就被抓了。赵元英总共看见章某拿了两次K粉回来,一次是在2008年7月份时,赵元英看见章某房里有电子秤、K粉和小塑料袋,赵元英问章某是什么。章某说是K粉,发财快,第二次就是2008年8月X号这次,章某说干完这次就不干了。

4、抓获经过证明,2008年8月2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郴州市X路中波台和一运公司交界处的公路上巡逻时,发现一中年妇女形迹可疑,经当场盘查,从其携带的黑色塑料袋中发现三袋可疑白色粉末和一把电子秤及一些白色的小空塑料袋,遂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当晚18时许,该妇女打电话给其儿子章某,称其在派出所,章某从下湄桥赶到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控制,经多次讯问,章某供述其伙同他人贩毒的事实。

5、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及被缴获的赃物情况。

6、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证明在赵元英携带的黑色塑料袋里缴获了毒品K粉1055克(毛重),电子秤一台和白色小空塑料袋156个。

7、郴州市公安局公(郴)鉴(理化)字〔2008〕X号刑事科学鉴定书证明,经郴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从赵元英携带的黑色塑料袋里收缴的白色粉末三包,净重1040克,均检验出氯胺酮成分。

8、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8月20日15时许,北湖派出所民警在郴州市X路原广播局一带巡逻时抓获非法携带毒品人员赵元英,经其交代毒品是其儿子章某在他人手上购买的。8月20日18时许,公安机关将章某抓获,经章某交代其毒品是从一个叫陈刚的男子手上购买的。根据其交代,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陈刚进行抓捕,但没有抓到。

9、被告人身份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章某年满18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和合议庭评议,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明知K粉是毒品而故意贩卖K粉104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章某辩解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章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被告人供述中毒品数量、包数、买毒资金、毒品藏匿地点等均不能相互印证,本案被告人章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查,被告人章某对查获的1040克K粉系自己购买并无异议,其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时作了贩卖毒品的供述,其母亲赵元英对被告人章某购买毒品并进行贩卖的供述与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基本吻合,相互印证。上述证据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1040克K粉、一台电子秤、156个白色小空塑料袋等物证也基本吻合,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章某称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辩解称自己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其辩护人也提出本案被告人章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章某得知其母亲赵元英转移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才如实供述,随后翻供,至本案庭审终结,被告人章某仍坚持未贩卖毒品的辩解,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被告人章某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章某关于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K粉、电子秤、白色小空塑料袋等物品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炜

审判员田海斌

审判员杨宗文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罗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刑事 判决书 毒品 贩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