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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秦都安装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承包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秦都安装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XX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县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秦都安装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承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渭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x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x元。本院于2000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XX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在给付x元后,暂无金钱给付能力,申请人暂也举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05年11月17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债权凭证。并于同日作出(2000)渭中法执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案退出执行程序。2008年我院受理了XX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XX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过评估、拍卖、案件款为550万元。申请人XX秦都安装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并参与分配。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协商申请人同意受偿45万加前期受偿x元共计x元后放弃余额及利息,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已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渭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李永峰

二0一一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张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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