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利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濮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08年10月24日23时50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豫x号桑塔纳轿车沿国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三建筑公司门口时,违章转弯调头,将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翻,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公交认定〔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濮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髁间脊骨折、右膝内侧韧带撕裂、右腓总神经损伤、右外侧半月板撕裂伤,花去医疗费1万左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09元,法医鉴定费750元,误工费8100元,护理费7932.8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040元,营养费1360元,交通费575元,残疾赔偿金x.40元,精神抚慰金x元,财损870元,共计x.37元。保留二次手术费的诉权。

被告张某某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事故认定书也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大地财险在有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在原告住院期间我已支付给原告2844元。

被告大地财险濮阳支公司辩称:事故车原系中级法院的车,当时该车在我公司投有全险,后来该车卖给张某某,中级法院退保。事发时该车仅有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我公司不予承担。

原告赵某某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诉求:

1、赵某某身份证明一份。

2、2008年11月3日濮阳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份。

3、豫x号桑塔纳轿车保单一份。

4、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证、诊断证明(病情)、出院证、病历各一份及二人护理诊断证明一份。

5、濮阳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单据5张计款x.09元。

6、濮阳县X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结论书一份。

7、法医鉴定票据2张计款750元。

8、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两份及8—10月份工资表三份,以证明赵某某的月工资1500元及误工损失。

9、护理人员赵某绘身份证一份。

10、2009年濮阳市石化门诊部证明一份及工资表3张,证明护理人员工资扣发情况。

11、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一份。

12、交通费票据115张计款575元。

被告大地财险濮阳支公司质证:对保险单质证意见是交强险限额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财损限额2000元。对濮阳县人民医院的出院证无异议,但是出院医嘱不显示存在后续治疗。对二人护理的诊断证明有异议,诊断证明一般是对原告的伤情作出诊断,而是否需要陪护需要几人陪护一般由出院证表明,诊断证明无权对此作出注明,不应予以采纳。对医疗费单据本身无异议,但保险公司审核后仅在医疗限额1万元内承担责任。对司法鉴定书有异议,原告在出院后不满三个月临床治疗效果不稳定的情况下就做了鉴定,不符合客观现实,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鉴定费不属于我公司理赔范围。对新兴公司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有异议,该证据不能显示原告是否是该公司职工,工资表也不显示扣除工资多少,工资表显示10月份发放工资26天,24日发生事故,先后矛盾,对工资表真实性有异议,原告的误工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且误工损失天数计算有误,应计算至3月9日。对石化门诊证明有异议,不存在该单位,对该门诊部证明、工资表真实性有异议,所以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且护理费应按一人护理计算。对交通费有异议,原告在城关镇居住,在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不会产生那么多交通费,请求法院酌定。对其他无异议。精神损失费要求过高。住院生活补助费要求过高。伤残补助金应按重新鉴定后的等级计算。均对其他项目无异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均应计算在医疗费1万元限额内,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被告张某某质证:同意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项目合理合法的该我赔的我赔。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4日23时50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豫x号桑塔轿车沿濮阳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调头时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随被送往濮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髁间脊骨折、右膝内侧韧带撕裂、右腓总神经损伤、右外侧半月板撕裂伤。住院136天,花去医疗费x.09元。2008年11月3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2009年3月3日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赵某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鉴定费750元。2009年4月6日濮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对原告的摩托进行了估损为870元。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09元,误工费8100元,护理费7932.8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040元,营养费1360元,交通费575元,残疾赔偿金x.40元,法医鉴定费750元,精神抚慰金x元,财损870元,共计x.37元。并保二次手术费用的诉权。

另查明:豫JK-X号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限额为x元。保险期间:2008年1月23日至2009年1月22日。

又查明:2009年3月3日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赵某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但因大地财险濮阳支公司不服,要求对原告赵某某的伤情重新鉴定。2009年5月20日本院委托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结论为:赵某某的伤为九级伤残,鉴定费850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某因此事故给原告赵某某造成损失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地财险濮阳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x.09元为正式医疗机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的误工费,每月要求按1740元,虽提供了误工证明及工资表,但不足以证明实际误工损失,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受伤后,经济收入相应减少,应按河南省统计局统计的建筑业年收入计算x元/年,(x元/年÷365元×从原告住院至定残前一日158天)计款6235元。原告主张护理费按二人的请求,因未能提供专业机构出具需二人护理的证明,综合参考原告的病情,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应为一人护理,原告虽提供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据(单位证明及工资表),但不能证明其减少收入,故应结合原告实际住院为136天,按每天15元计算即:15元/天×136天计款204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均为10元/天×136天计1360元。因原告的损伤经濮阳腾龙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故原告诉求的残疾赔偿金x.4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的交通费有异议,认为数额过高,但原告因此事故发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也是事实,故本院酌定为100元。原告的车损经估损为87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此次事故不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也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故其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x元。被告张某某已为原告赵某某垫付医疗费2844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赔偿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x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x.09元,误工费6235元,护理费2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元,营养费1360元,残疾赔偿金x.4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抚慰金x元,车损费870元,鉴定费750元,以上共计x.49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已垫付2844元,下余x.4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赵某某负担425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100元;保全费20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利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文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