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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花园乡杨庄村委吴某东、西二组与原审被告杜某丁、王某戊、杜某己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泌阳县X乡X村委袁庄村X组。

代表人焦某甲,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乙,该村X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其朋,河南同立(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泌阳县X乡X村委吴某东组。

代表人王某丙,花园乡X村委吴某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泌阳县X乡X村委吴某西组。

代表人吴某某,花园乡X村委吴某西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杜某丁,男,一九三零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已去世)

原审被告王某戊(别名王X),男,一九一三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已去世)

原审被告杜某己,男,一九五四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原告花园乡X村委吴某东、西二组与原审被告杜某丁、王某戊、杜某己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泌阳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1日作出(1997)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泌阳县X乡X村委袁庄村X组于2009年7月30日就本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本案复查后作出(2010)驻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泌阳县X乡X村委袁庄村X组代表人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某乙、张其朋,被申请人泌阳县X乡X村委吴某东组代表人王某丙、泌阳县X乡X村委吴某西组代表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保群,原审被告杜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1997)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华俊锋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肖萌菊

二Ο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胡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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