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郭某甲、王某丙、赵某某、河南仁和线材股份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郾城县X路。

负责人:韩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森,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行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璞,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祥兵,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郭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郾城支行)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汇通公司)、郭某甲、王某丙、赵某某、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担保公司于2007年9月1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汇通公司偿还担保公司借款本金2100万元;2、郭某甲、王某丙、赵某某、仁和公司在2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郭某甲、王某丙、赵某某、仁和公司、中行郾城支行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法院于2008年11月16日作出(2007)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行郾城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璞、高祥兵,汇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乙,中行郾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森、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郭某甲、王某丙、赵某某、仁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会斌

审判员孙玉华

审判员赵某婷

二○○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魏一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