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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某非法采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某,曾用名桑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桑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安阳县X乡X村华尖脑铁矿采矿,经安阳县矿管局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鉴定,其对国家铁矿资源破坏价值为138,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桑××、桑某×证言、段××委托书、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鉴定、物价鉴定、采矿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不起诉决定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初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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