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凌晨0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货车在安楚路上由东向西行驶到辛安路口时,将骑电动自行车横过公路的赵某某撞倒,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0年11月12日双方以16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某、芈某某、邢某、高某某、张某某等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驾驶证、车辆保险手续、尸体处理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尸检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