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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左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株洲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白马垅。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原株洲瓷厂下岗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株洲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株洲瓷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左某经济补偿金308元,上述款项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逾期不付或不足额支付,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被上诉人左某放弃有关本案的其他所有诉讼请求(包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上诉人株洲瓷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元;被上诉人左某负担7.5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罗湘武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蔡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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