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生。

被告何某某,男,40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在我的门市部购买烟酒,共欠我货款2500元,起诉后被告又还款500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0元。

被告何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有:欠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欠款。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材料,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欠条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在原告的门市部购买烟酒等商品,共计欠原告货款2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总欠条。2010年农历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还款500元,下欠2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瑞鹏

人民陪审员屈培军

人民陪审员刘爱芬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司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