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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郭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现在郴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1985年10月份,原、被告由原告李某某的父亲包办结婚,后于1993年4月11日补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大儿女郭某华(X年X月X日出生),二女儿郭某华(X年X月X日出生),儿子郭某龙(X年X月X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2000年10月12日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由于双方长期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犯罪入狱被判重刑,双方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清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邓江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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