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经本院建议,并征得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仝××之母崔××与被告人王某某家相邻且有积怨。2009年10月3日13时许,崔××家与王某某家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王某某用砖头将正在其母家的仝××两颗牙齿砸掉,经鉴定,仝××1+12外伤性脱落,属轻伤。

案发后,王某某与仝××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仝××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乡中心医院医学鉴定及伤情照片、住院病历、公安机关证明,被害人仝××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王××、仝××、李×、孙×、孙××、王××、满××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仝××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龙树清

审判员张军

代理审判员田伟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