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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南县计划局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洛纸厂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乙,又名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州区文工团职工,现住(略)。系刘某甲之兄。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卫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是:被继承人刘某在银行的存款和购买的国债计x元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二被告的继母。被告的母亲牛春惠于1995年11月去逝,被告之父刘某与原告于199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之后没有生育孩子。刘某于2009年3月6日因病去逝。现有以其名义在中国银行商洛商州区X街分理处存款x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商州支行存款5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商洛商州区X街分理处购买国债4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商州支行工资帐户余额1882元。刘某去逝后,原被告因对上述四笔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原告具状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刘某乙表示对上述财产放弃继承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以刘某名义在中国银行商洛商州区X街分理处存款x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商州支行存款5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商洛商州区X街分理处购买国债4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商州支行工资帐户余额1882元,共计x元,由被告刘某甲继承。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卫玉平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杨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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