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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师向红,洛阳市洛龙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54岁。

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3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还将户口迁到了被告处。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程某某。婚后原、被告一起做生意,被告负责管理资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有求神算卦的行为,一个月就出去几次,严重影响了生意,原告让父亲来帮忙,被告却又吵又闹,父亲被逼离开。原告一心一意做生意,被告却拿钱吃喝打扮,还经常没事找事,同原告吵架、打骂,导致两次生意均告失败,严重负债。2006年底原告见双方性格严重不和,已无感情可言,不能共同生活,遂搬回老家居住,分居至今已有三年,虽然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最终无果,迫于无奈,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程某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我和原告生活的幸福美满,原告诉称被告吃喝打扮、求神算卦纯属不实。我还从父母那里借来十几万元支持原告做生意,足见我们夫妻恩爱,和睦相处。原告称夫妻分居已达3年更是不实,2009年春节我还和原告一起共同生活。我和原告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我们的幸福生活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被告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我们的三口之家和睦生活。

审理查明,2002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3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程某到被告王某处与其共同生活至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几年因家庭琐事双方时有矛盾发生,导致家庭不睦。庭审中双方争执较大,致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标准。原告程某诉称其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虽有矛盾,但不是不可调和,双方感情尚有修复的可能。美好的婚姻应靠双方共同努力加以维系,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互谅互让,互帮互敬,共同为恢复良好的夫妻关系而努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耿彦峰

代审判员王某益

代审判员毛继光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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