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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诈骗犯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红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化名王X)在睢阳区姬XX和强XX的租赁站内分四次骗租钢管五千一百三十三米和扣件三千九百二十六个,总价值九万余元。沈某某将所骗钢管和扣件直接转卖到山东曹县一租赁站得赃款四万余元,并将赃款挥霍一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常XX的陈述;3、证人沈XX的证言;4、书证等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沈某某使用名为王海军的假身份证,在睢阳区姬XX和强XX的租赁站内分四次骗租钢管5133米和扣件3926个,共支付租金8300元。诈骗常XX钢管、扣件总价值x元。后沈某某将所骗钢管和扣件直接转卖到山东曹县一租赁站,并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沈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3月份因经济紧张,就想骗姬庄建筑租赁站的东西,随后就办了一个假身份证,到睢阳区X路啤酒厂门口租一辆五轮农用车车到西关姬庄建筑租赁站,租了1000多米钢管和600个扣件,押金2000元,把这些东西装上车后就直接拉到山东曹县的一家租赁站卖了9000余元。约隔了一周时间在北关租一辆车又到西关姬庄租赁站交2000元押金租了1000多米钢管和900个扣件,拉到曹县那家租赁站卖了x余元。又隔了三、四天第三次去西关姬庄建筑租赁站交2000元押金租了1000余米钢管和900多个押件,找一辆五轮车拉到曹县那家租赁站卖了x余元。第四次是在五月份,找一辆五轮车去西关建筑租赁站交2000元押金租了1000余米钢管和1400多个扣件,接到曹县那家租赁站卖了x余元。第四次把东西卖了以后没敢再去,2010年7月26日,在西关碰上西关建筑租赁站的老板,他把我扭送到新城派出所。

2、被害人常XX陈述证实,2010年3月15日,沈某某说在虞城接个工地,租了钢管1090米,扣件600个。第二次是3月22日,沈某某又租了钢管1260米,扣件900个。第三次3月26日,租了钢管1420米,扣件949个。第四次年5月4日,租了钢管1363米,扣件1477个。直到6月份给再也联系不上沈某某,7月26日在北关遇见沈某某,就把他送到派出所了。

3、证人沈XX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份的一天,同村的沈某某打电话,让去跟他拉钢管,与沈某某见面后,他把沈XX带到睢阳区X路路西一家租赁站,把车装满后,与沈某某一起把东西拉到山东曹县卸给了一个老头。隔七八天沈某某又给沈XX打电话,让沈某为开五轮车到西关租赁站,沈某某在租赁站把车装满后,安排沈XX把东西拉到山东曹县还是卸给上次那个老头。第三次是3月底的一天,沈某某再次给沈XX电话,让沈某为开五轮车到西关租赁站,沈某某在租赁站把车装满后,又安排沈某为把东西送到山东曹县还是卸给上次那个老头。共给沈某某送了三次货,共得运费900元。

4、商丘市睢阳区正发钢模板租赁站拨货单证实,沈某某分四次租赁钢管5133米及扣件3926个,沈某某支付租赁押金8300元。

5、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沈某某诈骗所用的名为王海军的身份证明。

6、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所骗钢管和扣件总价格x元。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沈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骗租钢管和扣件共交付押金8300元,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在诈骗数额中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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