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戴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0月2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1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5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戴某某到河南省太康县X镇周xx家楼下,将周xx家的一辆蓝色小飞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2010年10月25日上午戴某某在杞县X镇修车准备销赃时被阳固派出所抓获。该车是周继华于2010年9月8日以1800元价格购买。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戴某某供述,失主周xx陈述,证人李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流窜作案,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周义林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顺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