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州诚信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任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郑州诚信路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州诚信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任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200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09年9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郑州诚信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开庭前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被告任某某介绍,受雇于被告郑州诚信路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密市X街施工建桥。2008年8月2日由于施工架子倒塌,将原告砸伤。后原告被送往新密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和洛阳正骨医院治疗153天,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被告郑州诚信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任某某在明知郑州诚信路政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仍介绍原告去打工,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郑州诚信路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共计x元;依法判决被告任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2、任某某、张某某并非本公司的雇员,张某某确系在本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受到伤害,但此不应认定为工伤,且原告对其所受的伤害负有责任;3、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的正规公司,建立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并非原告所诉称的没有完善安全生产条件;4、我公司涉及人工工程已承包给武XX,签有书面合同,原告与武XX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得而知,建议原告直接向武XX主张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任XX、张X自书证明各一份,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任某某笔录一份;2、原告胞兄张XX与被告负责人4次通话录音光盘一张;3、出庭证人郑XX证言一份;4、河南省新密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和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病例各一份;5、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预交款收据3张2400元,残疾用具费票据2张1540元;6、开封尉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伤残鉴定费收据1张600元,鉴定照相费1张50元;7、原告及其父母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尉氏县公安机关证明一份;8、赔偿费用清单一份。以上证据1、2、3用以证明原告受被告雇佣,并在为被告干活过程中受到伤害以及被告支付部分医疗费的事实;证据4、5、6、7、8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53天以及花费情况,原告伤残程度属2级伤残,原告及其父母家庭成员情况及年龄状况,被告应赔偿原告总数额等事实。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与武XX鉴定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已将新密市X路工程承包给武圣红的事实。

本院依职权调取下列证据:询问任XX、张X、郑XX笔录各一份。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7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1任XX、张X自书证明以及原告代理人调查任XX的笔录认为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证据不客观、不真实;对证据2通话录音光盘认为原告曾向石X主张权利,而其并不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也未授权,不应采纳;对证据3出庭证人证言认为所证不实;对证据5中医院预交款收据认为不能作为赔偿依据,残疾用具费票据需要核实;对证据6中司法鉴定书以及伤残鉴定费收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鉴定照相费收据认为不是正规发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8认为赔偿标准过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计算,但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标准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该协议未加盖被告印章,且该协议是不是武XX本人所签没有证据,但该协议证明了河南省新密市X街工程是被告的工程,原告在该工程中受伤,可以证明被告是原告的雇主的事实。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异议,认为本院依职权询问的笔录不属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范围,张X与郑XX同被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公司没有给他们发过工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受被告雇佣并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事实,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5、6能够证明原告的伤残程度以及原告因治疗、鉴定所花费用等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8赔偿费用标准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予认定,对被告没有异议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标准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因没有提交原件,且原告又不认可,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特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受被告郑州诚信路政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在河南省新密市X路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砸伤,先后被送往河南省新密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和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1天,其中在河南省新密市红十字中心医院住院103天,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48天;住院期间被告郑州诚信路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x元,原告自己垫付医疗费2400元。原告伤情经鉴定属2级伤残,现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生活不能自理,并花去鉴定费600元,鉴定照相费50元。

另查明,原告购买残疾用具花去费用1540元,原告共有兄妹三人,均已成年,原告有一子一女。

又查明,原告之父张XX,生于1947年9月8日;原告之母刘XX,生于1947年11月22日;原告之子张XX,生于2002年6月4日;原告之女张XX,生于2006年2月5日。

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郑州诚信路政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400元、残疾用具费1540元、鉴定费650元、残疾赔偿金x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和本地经济状况每天按20元计算到评残前一天,即:240天×20元=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因被告对原告的计算标准无异议,结合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1天×30元=4530元,营养费为151天×10元=1510元;因原告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护理期限暂定5年,从原告受伤之日即2008年8月2日开始计算,护理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和本地经济状况每天按20天计算,即365天×20元×5年=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结合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044元/年,因原告系兄妹三人,原告子女除原告一个抚养人外还有另一个抚养人即其妻子,那么被告应赔偿原告应承担的份额。首先算出每个被扶养人的最多获赔额即父亲张XX18年×3044元÷3人=x元;母亲刘XX18年×3044元÷3人=x元;儿子张XX11年×3044元÷2人=x元;女儿张XX15年×3044元÷2人=x元;四被扶养人生活最多获赔额为x元+x元+x元+x元=x元。其次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额为3044元×20年=x元,以此为上限标准按比例计算出每个被扶养人的获赔数额即父张XX:x元/x元×x元=x.2元;母刘XX:x元/x元×x元=x.2元;子张XX:x元/x元×x元=x.6元;女张x元/x元×x元=x元,四被扶养人生活费总计x元;精神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残程度本院酌定为x元;至于交通费请求因被告未提供票据,本院不予支持,二次手术费请求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某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诚信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x元、残疾用具费1540元、鉴定费650元、误工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30元、营养费1510元、护理费x元、四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精神抚慰金x元,以上费用总计为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负担2130元,被告负担4570元(以上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应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戚振岭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靳军伟

审核人戚振岭签发人王震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