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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林刑初字第07号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2月1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四新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徐祥勇担任记录。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挑着粪箕,带着镰刀和草刮到本村“石壁下”的责任田上烧草皮灰,到田里后被告人李某某先将垒好的杂草用粪箕分别挑至责任田中和进责任田的路口上,再用打火机分别点燃路口的草堆和田中的草堆,由于当日风大、天气干燥,先点燃的那堆杂草往小路上方的坟上向山上蔓延,被告人李某某见状,赶紧扑救,但由于杂草浓,火势大,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营林工程师现场鉴定;此次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622.5亩。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失火后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x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认罪,对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谭××、谭××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谭××、谭××的陈述、4、宜章县公安局对火灾现场的勘查记录、鉴定结论和现场照片;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6、民事赔偿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擅自野外用火,因其疏忽大意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达622.5亩,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失火后能积极扑救火灾,并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2010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四新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祥勇

(2009)宜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附录

一、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审法官周四新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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