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宜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东岸村第一、二组与被告姚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宜章县X镇X村第一组。

诉讼代表人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宜章县X镇X村第二组。

诉讼代表人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宜章县X镇X村第一、二组(以下简称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与被告姚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忠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某丙、被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诉称: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于1986年将位于岩泉圩“凤行”山即现在的岩泉镇“老开发区”商业网点前面,107国道北面靠南端的一块土地,面积约80平方米卖给了本村X村民曹冠州建住房。2007年8月,曹冠州将其住房卖给了被告姚某某。被告姚某某购房后,在未办理批准重建手续的情况下将旧房拆除兴建商业门面。被告姚某某下基脚时在原有地基上扩大基础面积,侵占属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所有的空坪地面积约21平方米。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曾多次对被告姚某某好言相劝无果,被告姚某某于2007年12月17日强行破土动工,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派人前去阻拦,当即遭到了被告姚某某及其召集的打手围攻殴打。被告姚某某将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所有的与其相邻的一间商业门面的卷闸门、室内门窗等砸坏并赶走了租用该门面的个体老板刘文林,强行占用该门面作为其堆放水泥和建筑工具之用。综上所述,被告姚某某目无法律,非法霸占和砸坏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集体所有的财产,破坏了他人的生产经营。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姚某某赔偿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卷闸门损失2400元、门窗600元、门面租金6000元,共计9000元。

被告姚某某辩称:①答辩人购买旧房重建进行改造时,遭到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所在自然村村民的非法侵害,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答辩人于2007年8月21日购买了宜章县X镇X村X组村民曹冠州所有的位于岩泉圩的房屋进行旧房改造。答辩人建房之地及周围的任何部分都不属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自然村的集体土地。2007年11月至12月期间,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及所在自然村X村民小组的委托分三次到答辩人建房处无理取闹,非法侵害,致答辩人为修复坑基花费计x元;②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的门面损失与答辩人毫无关系。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在2007年12月17日答辩人及其召集的打手们用木棍、锄头等工具将门面砸坏并赶走承租人,纯粹无中生有。当时答辩人根本不在场,答辩人的亲属也不在场,答辩人也没有召集任何人对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的门面侵害。综上所述,答辩人的损失是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及所在村村民非法侵害所致,依法应予以赔偿。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的门面损失与答辩人无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1日,被告姚某某购买曹冠州所有的位于宜章县X镇岩泉圩房屋。被告姚某某进行旧房改造时与岩泉镇X村瑶头自然村村民产生纠纷。2007年12月17日17时许,岩泉镇X村瑶头自然村X村民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及所在村X余名妇女来到被告姚某某建房的地基处阻止被告姚某某建房,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姚某某召集人员用木棍、锄头等工具将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所有门面的卷闸门、门窗砸坏。庭审中,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未提供证实门面损坏的价值依据。请求被告姚某某赔偿门面租金损失,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且被告姚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租赁关系无法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岩泉东岸村第一、二组未提供证据证明门面损坏的价值依据,以及门面租金的真实性,对其请求本院不能支持。如果原告岩泉镇X村第一、二组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可另案起诉。被告姚某某要求原告岩泉镇X村第一、二组赔偿损失x元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和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宜章县X镇X村第一、二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章县X镇X村第一、二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忠光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谭某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