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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忠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某某诉称:2007年10月30日,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在宜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陈某从不关心家庭及小孩。2008年12月17日,原告邹某某无法忍受被告陈某的虐待而违心的与被告陈某签订离婚协议。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小孩陈某宇、陈某毛由原告邹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800元至成年止;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共同分割。本案的简要事实:2007年10月30日,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在宜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某宇;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某毛。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12月17日,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离婚协议。2009年1月6日,原告邹某某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陈某自愿抚养婚生男孩陈某宇、陈某毛至成年止,并负担抚养费至成年止。原告邹某某享有对婚生男孩陈某宇、陈某毛的探视权;

三、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共同债权债务归被告陈某享有和负担;

四、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现各自身边的衣物归各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忠光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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