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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与张秀平(已判刑)预谋后,由王某山东购买两台电子秤作弊器分别安装在南阳市卧龙区X镇良棉种加工厂和镇平县镇南棉业有限公司的地磅下,由张秀平先后11次从湖北等地以高价购进棉花籽棉,在2005年10月23日至2005年11月2日期间,在王某持作弊器遥控器在一旁遥控的情况下,张以低价分别卖给南阳市卧龙区X镇良棉种加工厂13车,卖给镇平县镇南棉业有限公司8车。2005年11月4日,当张秀平又将两车毛重分别为x公斤、x公斤的棉花拉至潦河镇良棉种加工厂销售时,在王某遥控下过磅重量分别为x公斤、x公斤。后经南阳市技术监督局鉴定,使用该作弊器可使每车棉花过磅重量比实际重量均超出3.8吨,张秀平、王某销售的21车棉花中,其中17车有作弊现象,共诈骗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我是从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与张秀平(已判刑)预谋后,由王某山东购买两台电子秤作弊器分别安装在南阳市卧龙区X镇良棉种加工厂和镇平县镇南棉业有限公司的地磅下,由张秀平先后11次从湖北等地以高价购进棉花籽棉,在2005年10月23日至2005年11月2日期间,在王某持作弊器遥控器在一旁遥控的情况下,张以低价分别卖给南阳市卧龙区X镇良棉种加工厂13车,卖给镇平县镇南棉业有限公司8车。2005年11月4日,当张秀平又将两车毛重分别为x公斤、x公斤的棉花拉至潦河镇良棉种加工厂销售时,在王某遥控下过磅重量分别为x公斤、x公斤。后经南阳市技术监督局鉴定,使用该作弊器可使每车棉花过磅重量比实际重量均超出3.8吨,张秀平、王某销售的21车棉花中,其中17车有作弊现象,共诈骗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2005年11月份的时候,我到南阳郊区收购废旧轮胎,在邓州去南阳路上一个废旧轮胎收购点装废旧轮胎的时候,张秀平找到我,我们双方留了电话号码……张秀平给我打电话问我山东有没有用于地磅下面的电子作弊器,他说他做棉花生意,在卖棉花的时候使用作弊器可以多卖钱,所得我们三、七分。我在邹平县城通过小广告掏4000买了两个电子作弊器来邓州找到他。我来后他带我到邓州至南阳的两个棉花厂看了下情况,当天晚上我就去安装了。第二天我给他打电话说安装好了,张秀平说他什么时间拉棉花到这两个花厂给我打电话,我用遥控器使用作弊器。……拉花的车到花厂后,他给我打电话,说车到了,我接到电话就去卖花的地方遥控。按照约定我站在离地磅远的地方不让人发现,我们两个之间不说话,我就在花厂附近30米左右的地方遥控地磅,每次卖花以后多得的钱张秀平按三七分给我分钱。……从安装作弊器到张秀平被抓总共十来天时间,具体多少车数我记不起来了,有时一天两车,有时一天三车,有时一天一车。………卖给我作弊器的人教过我如何安装使用……遥控器的上面有四个按钮,第一个涨半吨,第二个涨一吨,第三个涨二吨,第四个管涨或减的。作弊器是事先调试好的,遥控器是白色的,带天线……每次涨出多少张秀平没有对我说,我问他,他说两吨左右……卖作弊器的说两吨左右,但这个数字是不固定的,根据电流的大小和地磅的大小而变化,最多涨三吨多,最少不低于两吨……第一车是在南邓公路上一个大门前有大狮子的花厂卖的,卖后张给我4000元,第二次也是在这个花厂卖的,几车我忘了,距第一次给钱有两三天时间,给我分7000元,第三次给我8000元,第四次给我8000元,还是在这个花厂卖的,总共给我x元。最后一次还是在这个门前有石狮子的花厂,过磅后张秀平很长时间没有出来,我给他打电话,他关机,我知道他出事了,将遥控器扔到路边就回山东邹平。另外一个花厂安装作弊器以后,第一车成功卖了出去,到第二次的时候过完磅张秀平说作弊器不能使用,我就把这个作弊器的遥控器给了张秀平,我都没有再往这个花厂去。我得到的钱我拿到山东做生意赔了。

2、同案犯张秀平供述:

我是在2005年10月18日左右,我往邓州雪阳棉纺厂拉棉花的时候,在这个棉花加工厂大门口的地方,王某找到我,对我说给我找个地方卖棉花,保证赚钱,说他和棉花加工厂的过磅人员关系好,可以多写吨数。过有两三天,我开始往王某指定的潦河粮棉种加工厂拉棉花,拉了几车后,他又让我往镇南棉业有限公司拉棉花……在我拉棉花的路上,王某就用手机跟我联系,就知道我走到什么地方了,在花厂上磅的时候,都是经他的同意,让上磅才上磅,我总共给他x元,我开始认识他的时候,他说姓黄。我得到现金6万元左右,另外潦河那个棉花厂给我打了一个欠条13万,我共得到31万多元。他从没有给过我一个地磅作弊器的遥控器,我也没有让他买过。

3、被害人刘XX陈述:

张秀平每次到我处卖棉花都一直看着显示器,特别是2005年11月4日那天,他拉的两车棉花过磅时重量都是19吨多,我厂人员把张秀平喊到别处,我让司机复秤,司机不上磅要等货主来了再说,张秀平听到后忙赶过来,但未到显示器处,这时第一辆车上去复秤三次都是15吨多,第二辆车上去复秤也是15吨多,第二辆车第二次复秤时张秀平到了显示器处又成了19吨多,第三次还是19吨多,这时我们就去检查地磅,发现地磅下安装有遥控装置。另据余修星说每次张秀平卖棉时都拿个手机乱按,我感觉过磅重量每次都是张秀平掌握的。我厂地磅就在公路边,晚上没人看管,晚上有可能被别人安装东西。2005年11月4日我们发现时两车还没有称皮重,所以没出帐单。现在籽棉的市场价是每吨5600元。

4、被害人占XX陈述:

镇平县镇南棉业有限公司一共收购张秀平棉花四次,共八车。我公司的棉花是在闫道印油棉加工厂过磅,每次过磅张秀平都在场,他总是拿着手机打电话,有时让他上磅他不上,有时他急着上磅,每次卖棉花他都不搞价。后来张秀平在潦河买棉花被发现在磅下装有仪器后,我回去一看,发现帮下装有同样的仪器。

5、证人余XX陈述:

2005年11月4日早上邓县三个卖棉花的带两部装棉花的车到厂里来卖,这三个人来的次数多了,我对他们比较熟,但我们总怀疑他们拉的棉花有鬼,另外搬运工也说他们拉的棉花比较虚,他们一共来厂里卖过13车棉花,但都没有引起我们重视。今天他们把棉花拉到磅边过秤,两车各过了19吨多,我们就怀疑这里边有问题,然后我就喊货主去喝茶,调开货主后我们要求司机复秤,司机就是不上磅,货主一见我们要复秤就拐回磅房旁拿一手机乱按并向司机摆手,司机上去一秤只剩下15吨多了,我们感觉磅有问题,进地磅下面发现磅上有一个电瓶附带一个东西,我们不知道是啥然后我们就报案了。

6、证人屈X陈述:

大约在2005年10月27、X号的时候,张平(张秀平)和周军从我这里买走两车棉花,分别为x斤、x斤,每斤2.84元,磅单我没有留。

7、证人何XX陈述:

前一段南阳人来我处买过两次棉花,可能是X号在我这装走一次,第一次1.5万多斤,第二次跟这次差不多,磅单我扔了每斤棉花2.74元。

8、证人刘XX陈述:

我是张秀平雇来押车的,四天共押了四次车,第一次三车,第二次三车,第三次三车,第四次两车,今天是第五次。这一次我押的这车棉花在宜城的货重接近7吨,到潦河镇的过磅重量我不知道。我主要负责车上装花的好坏,其它的事我不管。昨天我和李师傅一起在湖北宜城拉的花,今天早上8点张秀平在邓州等着我们,我们又一起到潦河镇花厂。我们今天一共拉来两车花,重量我不知道。我只管押车别的我都不知道……往青华拉过一次,共3辆车……我就知道被抓住这一次的重量,在宜城的磅单交给老张了。

9、证人周X证言:

2005年11月4日我们来了两辆车六个人,我是负责押车的,我、老张(张秀平)、小郑是货主,另外三个是司机。我和老张是朋友,他叫我给他帮忙。我押的那一车拉的棉花不到8吨,另外那一辆拉了多少我不知道。我押的那车棉花的车号是豫x,司机姓周,那辆车号是豫x。我以前和张秀平一起到潦河卖过三次花,头两次有个10吨多,有车11吨多,是我在湖北装车时知道的,在潦河过了多少磅我就不知道了。过磅、算账都是老张办的。在宜城加油站对面过的磅,今天早上在白牛吃饭时我把单子给老张了。去青华拉过三次,共7车,刘XX跟着去过几次。

10、证人李XX证言:

我是豫x号货车的雇佣司机,我今天是从宜城拉棉花的,货主叫啥我不知道,每次拉多少货我也没问过,一共来花厂拉过六次,来潦河这是第三趟,每次结帐都是对准我车老板周X结的,别的我都不知道。

11、证人向周XX言:

我是豫x号车的司机,我今天(2005年11月4日)拉的是棉花,货主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平时我称呼他老张,他的手机号码是x。棉花是从湖北宜城拉来的,一共两车,具体多重我不知道,今天上午10点我们到的潦河,老张以前给我说过要我听他指挥,让我开车上磅我再上,不让我上不能上,今天同样是这样,第一次过磅后花厂的人又让我过两次磅,每次都是货主老张给我摆手让我上磅,他说让我下磅我再下,今天我的车共过三次磅,每次多少我不知道,他有没有拿东西我也不知道。一共来潦河的花厂六、七次。

12、证人闫XX证言:

占XX(镇平县镇南棉业有限公司)没有购置电子磅,所以占XX每次收购大车籽棉都是在我这里过磅,并且出有磅单。刘XX发现有仪器后与占XX一块到我厂电子磅下面也发现了不知道谁安装的仪器。电子磅就在路边,没人看护。

13、证人兰XX证言:

2005年11月4日上午自称邓州的人有两车棉花要卖给我们,我当时棉检师傅喊到青华闫道银处过磅,因停电没有过成。后用电瓶带电子磅过,上去第一次18吨多,我看车不大,想住没有那么多。我又叫第二次过磅,是13吨多。我说咋会差这么多,后来卖花人说上潦河去卖,我和棉检师傅就回厂了。

14、鉴定结论:

南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作弊器的检测报告,证明该作弊器为遥控器作弊器,可随意调整为增加0—15—30吨或减少0—15—30吨。对联接现场的其中一台进行测定,每秤增加约3.8吨作弊量。

15、在地磅下安装的作弊器照片。

16、案发当日同案犯张秀平从湖北宜城购棉的过磅单:

2005年11月4日豫x号车在湖北宜城加油站过磅时的重量单据:毛重为x,净重为x;

2005年11月4日豫x号车在湖北宜城加油站过磅时的重量单据:毛重为x,净重为x;

17、同案犯张秀平在狱中书写的检举揭发材料。

18、辨认笔录:

经张秀平分辨以后,第一张A4纸排列在第3的为张秀平同案犯王某,之后又将照片重新排列,将第一张AX排列到第三的照片调至第二张(张秀平不在场),张秀平再次指出第二张A4纸排列2的为犯罪嫌疑人王某。

19、抓获经过:

2009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

20、被告人王某指认现场的照片。

21、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了同案犯张秀平判刑的情况。

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了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同案犯张秀平预谋后,从湖北宜城购进棉花,大部分以低于收购价的价格,分别卖给南阳市卧龙区X镇良棉种加工厂13车,卖给镇平县镇南棉业有限公司8车。其中17车每车重量均高于其收购时的实际重量3吨左右,被告人王某与同案犯张秀平对多支付的货款予以分赃,其主关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利用作弊器以隐瞒货物真实重量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货款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其所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x元,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姜南

审判员刘华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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