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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义,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吉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3月15日下午,在李x(已判刑)的指使下,由李x提供路费,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x、吴x、周xx、夏xx(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刑)窜至南阳市卧龙区X乡大林庄,马x翻墙进入村民杨长敏家,将杨长敏藏在室内箱子里的现金3600元盗走,而后回到室内交给李x,由李某各人分赃。

2、2008年3月份一天下午,在李x指使下,由李x提供费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x、艾x(已判刑)窜至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李某林家,由马x翻墙进院,盗窃黄某耳环一对、黄某项链一条、银手镯一只、银铃铛二个、银手镯一对、银耳环一对。经鉴定,所盗物品总价值1822元。

3、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李x的指使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x、吴x窜至南召县X镇X村桥头,由马x翻墙进院,将村民白金琴家皮箱内的一条金项链盗走,而后回南阳市交给李x。经鉴定,该项链价值2345.2元。

4、2008年3月23日下午,在李x的指使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x、马x窜至南召黄某店镇鸭河X组金惠家,盗窃现金1500元,而后回到南阳市交给李x。

5、2008年3月25日下午,在李x的指使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x、吴x、艾x窜至新野县X乡X村曹占兰家,盗得村民现金、金银首饰等物品总价值3175元。当四人逃离时,艾x被村民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前四起盗窃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盗窃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这次盗窃时我没有到现场,我只是在村边等候。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张吉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犯罪之后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

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吉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8年3月15日下午,在李x(已判刑)的指使下,由李x提供路费,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x、吴x、周xx、夏xx(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刑)窜至南阳市卧龙区X乡大林庄,马x翻墙进入村民杨长敏家,将杨长敏藏在室内箱子里的现金3600元盗走,而后回到市内交给李x,由李x给各人分赃。

2、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李x的指使下,由李x提供费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x、艾x(已判刑)窜至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李某林家,由马x翻墙进院,盗窃黄某耳环一对、黄某项链一条、银手镯一只、银铃铛二个、银手镯一对、银耳环一对。经鉴定,所盗物品总价值1822元。

3、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李x的指使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x、吴x窜至南召县X镇X村桥头,由马x翻墙进院,将村民白金琴家皮箱内的一条金项链盗走,而后回南阳市交给李x。经鉴定,该项链价值2345.2元。

4、2008年3月23日下午,在李x的指使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x、马x窜至南召黄某店镇X村X组金惠家,盗窃现金1500元,而后回到南阳市交给李x。

5、2008年3月25日下午,在李x的指使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x、吴x、艾x窜至新野县X乡X村曹占兰家,盗得现金、金银首饰等物品总价值3175元。当四人逃离时,艾x被村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一点多,李x让我和马x出去转转,并给了马x几十元打的,我就知道是偷东西,准备走时吴x和周满也去了,这是我第一次认识吴和周。我们五个到兰营水库下车,大概两三点俺们到路南边一个庄,马x让俺们在边上招呼住人,我见他翻墙进一家,十几分钟马x又翻出来了,俺们拦个的,在车上马x把偷来的钱给了夏xx,我在前边,听见夏xx说是3000多……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12点多,李x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他,我和马x、吴x找到李x,俺仨就拦了一个公共汽车到鸭河站下车,马让我招呼住人,他和吴x翻墙进一家……2008年3月份的一天,李x叫我和马x、吴x去偷东西,马x说还去鸭河我们进到一个庄里,马x让我招呼人,他俩翻墙进一家,出来后我问整的啥,马x说整的钱,我问多少,马x说回去再说,到南阳后,马x给钱给李x了,李x给俺仨一人一百……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马x、艾x在网吧上网,李x去找到俺们,让俺们出去整东西,到独山时,马说下车,翻过铁路到一个庄上,看见一家院子门没锁,马让我和艾x招呼住人,他进去……2008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八九点,我和马x、艾x、吴x到新野去偷。俺们到后我回家骑了辆摩托,艾x也找了辆摩托,我带上吴x,艾x带上马x我们先去了城郊的马庄,没有下手的机会,我们就转到蔡某,马x说就在这个庄整,我说这离县城太近,不想让他们整,马x坚持,他和艾x就进去了,我带住吴x往前走,走有一里多地,我和吴x等他俩20多分钟,我怕他们出事,我就自己过去,刚走到庄边见艾x被一群人打倒在地,人们把我也拉住,问俺俩是不是一块的,俺俩都说不认识,后把我放了……

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自首后供述参与犯罪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长敏于2008年7月1日在南阳市其家中的陈述:

……2008年3月15日我下地干活,下午五点回到家,院门锁好好的,进院以后看见堂屋和西间门上的沙门都开着,堂屋门没有开,有被踹过的痕迹,西间门被踹开了,屋里乱的很,东西都在地上扔着,靠北边墙边的木箱子的小锁还插个老虎扒子,锁没有坏,箱子被撬开一块木板,箱子里有一个绿棉袄,我在棉袄里放的钱被偷走了,有三千六百元。

(2)被害人金慧于2008年7月1日在南召县X路X村家中所做的陈述:

今年阴历2月16日中午一点多,我去我妈家吃饭,回来看见我们家大门开着,堂屋门也开着,堂屋的锁没锁,我进屋以后,床上被翻的乱七八糟,我卖猪的一千伍佰元不见了。

(3)被害人白金琴于2008年7月1日在皇路X村家中所做的陈述:

那天大概是中午十一点多左右,我下地去了,大概下午三点多,我娃儿放学回来给我打电话说家里被盗,我回家一看,院里的狗被打晕了,堂屋门被撬开了,床上翻的乱七八糟,床头的红皮箱锁被弄坏,里面放的金项链不见了。

(4)被害人曹占兰于2008年3月25日在新野县城郊派出所的陈述:

今天下午3点多,我在外边干活,邻居给我打电话说我家被盗了,我回家看见一个娃儿,我问他干啥,他说解手里,接着又一个娃骑一辆摩托车从北边过来,他们俩人想打我,我问那个骑摩托的娃干啥的,这时我先看见那个娃开始跑,我就追,没追上,这时骑摩托的那个年轻人也要跑,但被我邻居拦了下来。后来我听说有两个年轻娃翻墙进入我家院内,其中一个娃将我一楼西屋窗户玻璃砸碎翻墙入室盗窃,后来这两个年轻娃又都翻墙出去,等我回家时看见的那两个年轻娃,其中一人跑了,我们只抓住一个,后来又有一个年轻人也到现场了,不知道是否和这两人认识,我们就把他也送到派出所了……我丢现金300元,一对银镯子、一个银戒指、一个铂金戒指和一个银麒麟。

(5)被害人李某林于2008年7月25日在其家中陈述:

今年三月份的时候,下午一、两点的时候,我带媳妇回家,发现堂屋门被撬开了,住室的两个小柜子被撬开,丢有两个金耳环、两个银耳环、一段金链子,两个小孩带的银镯子,一个大人带的银手镯……

五位被害人的陈述证明了犯罪嫌疑人趁其不在家期间入户盗窃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马x于2008年5月21日在蒲山派出所陈述:

……2008年3月份的一天,我伙同李某义、吴x、艾x、四人到新野车站后,李某义和艾x让我们等他们,他们俩去骑摩托,过了半小时左右,艾x和李某义每人骑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过来了,我们四人就到乡庄去了,到庄上以后,我和吴x先进庄,在庄上转,进了三家,没有偷到东西,艾x不愿意了说:“没有偷到东西,来干啥”到第六个庄时,艾x跟着我去了,看有一家没人,艾x和我翻墙进去,我们把窗户推开,翻进卧室,我们俩翻了密码箱和柜子,我一分没翻出,艾x翻出二百元,我们从那家出来村上有两人站在外面,这两人上来按住我们,其中一个年轻人按艾x时,我跑了。

2008年3月份的一天,我们从新野回来到鸭河桥头东边下车,进到一个庄后,看有一家没人,李某义说:“咱们进吧。”李某义翻到院墙上的时侯,看到院里有两个大狼狗他又不进了,后吴x让他进,吴x站到墙头上也不敢进,李某义说:“马x,你跟吴x进去算了。”我说中。我和吴x进了,吴x用棍子夯了一个狗,另一个不叫了,吴x把门踹开,我俩就进去了,进去后是主卧室,吴x翻床,我翻密码箱,在密码箱我翻到一金项链,后来我们就出去了。

2008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马x、吴x到鸭河,我们顺水道往北去了,看到有一家没人,吴x进屋了,吴x把门踹开,大约四五分钟,吴x啥也没拿出来了。我们又换个庄,从庄中间走过去,看见有一家没人,吴x翻墙进去,把那家大门打开,我从大门进去了。进门后,堂屋门没锁,在关着,我们就进到屋,我在床头下翻出两千五百元钱,我和吴x走了李某义在路边等着,我们三个一块回南阳了。

当时跟着李x,我和夏xx去长江大道附近转了一下,没有偷东西,这是上午去的,当天下午,周满领吴x去见李x,我认识了吴x,当天下午,我和李某义、艾x、夏xx、吴x、周满一起去了兰营,没有偷来东西。

(2)证人吴x于2008年5月22日在蒲山派出所陈述:

李x让我和李某义、马x到新野偷,我们到一个庄上,我和李某义就在公路边等着,马x、艾x他们进庄了,等了半个钟头左右,我在趴着睡觉,李某义推我说:“你看那是不是艾x和马x”我一瞅,后来,我和李某义骑摩托跑,大约两分钟后,马x给李某义打电话说:“艾x被抓住了”还让去接他。

认识李x的当天下午,李x给“眼儿”钱,李x当时对我说:“小娃,你过来,你好好跟着马x学(指偷东西)”然后“眼儿”、周满、李某义、马x和我,我们几个人到兰营水库,我和马x、李某义、“眼儿”转了两个庄,在第二个庄进了一家,我和马x进去,翻墙进去的,进去后马x把那家的狗打死了。马x让我站水井边看人,马x在踹门,踹一会儿后,又找个东西撬门,把门撬开后,马x进屋了,大约二十分钟的时间,马x出来喊上我走了,不知道偷到东西没有。

后来,马x和李某义往水库边大连庄去,喊我我没去,因庄上有亲戚,我和周满、“眼儿”在公路边等,等了半小时左右,李某义和马x从庄上出来,这次偷了三千元左右。

跟着李x时去过鸭河两三次,2008年3月份,和李某义、马x去过鸭河一次。我和马x翻墙进院。院里有个拖拉机,在床头柜偷有一千多元,当时马x把钱交给李某义,李某义后来又交给李x了。

(3)证人艾x于2008年3月25日在蒲山派出所陈述:

我们到新野一个庄,马涛翻进去大约十分钟,他又从里边翻墙出来,到我跟说:“走、走、有东西”,接者他就把偷来的一对银手镯、一个银戒指和一个银麒麟给我,后又把偷来的大约三百元钱也掏出来,正准备也给我时我们看见南边来人了,我就急忙将他给我的赃物装到口袋里,他将偷来的钱又装进他的口袋里,我们准备走,有个男的可能是这家的主人拿一把铁锨跑过来看见我们两人,马涛见后就往西跑,那个拿铁锨的人就追,我急忙发动我骑的摩托,这时另一个穿红上衣的男人也到我跟前,抓住我衣领将我从摩托上拉下来,我就掷着想跑,但那个人抓的紧,我跑不开。后来拿铁锨的男人追不上马涛后也返回来,用铁锨打我头,身上,腿上,我用力反抗想跑但没跑开,后又过来三四个人也来打我,后他们又打电话报案,派出所的人把我和那个房主拉到派出所来了。

(4)证人夏xx于2008年6月13日在蒲山派出所陈述:

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一点左右,李x让我和李某义、马x、吴x出去行窃,我们从大寨出来直接到兰营水库边上的大连庄,我们在村边上放风(我和吴x),李某义和马x到村中一农户家中,李某义在那农户家院墙外放风,马x翻墙进入那农户家中行窃,马x翻院墙出来,我们在村外会合,马x拿出一沓钱,大约有两、三千元,他说是在这农户家偷的,他把钱交给李某义,李某义数数后说两千多块钱,我们就坐车回来到骨科医院对面一理发店,李x在洗头,我们把钱交给李x,李x给我们每人一百元钱。

该组证据证明了其他已被判刑的罪犯伙同本案被告人流窜各处实施入户盗窃的具体情况。

4、鉴定结论

证明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五起盗窃事实中第二、三、五起盗得物品的估价结论

5、书证

(1)被告人李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及户口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李某某前科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李某某2008年从蒲山派出所潜逃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曾被蒲山派出所抓获,后又逃脱的事实。

(4)同伙李x等人判决书,证实了李某某参与盗窃的事实及其同伙被判刑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入户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

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多次流窜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李某某在伙同他人盗窃过程中,不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只是在户外帮同伙望风,并未直接入户实施盗窃,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刘涛

审判员姜南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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