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庆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2001年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成某某,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1998年9月20日因盗窃罪被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1年2月1日因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李某甲,大庆市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1年1月28日因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李某乙抢劫一案,由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7月25日以庆检刑诉[200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鸿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李某乙及辩护人成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伙同他人抢劫作案13起,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抢劫作案13起,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略).00元,又系累犯,被告人李某乙伙同他人抢劫作案8起,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略).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某劫罪,应依法严惩。
武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用刀伤人证据不足,且被告人武某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作用较小。
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李某乙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
1.2000年9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武某伙同唐士军(在逃)窜至东风新村X-X号楼附近,持刀抢走唐淑霞人民币2100元。
2.2000年9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武某、谭某某伙同唐士军、周涛(已劳改)窜至龙凤建安医院附近楼区,被告人武某、谭某某以暴力手段抢走张凤艳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0元。
3.2000年9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武某、谭某某伙同唐士军、周涛窜至龙凤区电业局家属楼附近,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持刀抢走王某玲摩手罗拉手机一部、白金项链一条、人民币3000.00元,总价值人民币(略).00元。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4.2000年10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武某、谭某某伙同唐士军窜至龙凤火车站勤俭旅社附近,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持刀抢走王某红、王某芬的三星牌手机一部、人民币500.00元。
5.2000年10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武某、谭某某伙同唐士军、周涛从东风新村中央商城尾随程凤娇至经六街转盘道,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持刀抢走程凤娇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传呼机一部、白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二枚,价值人民币2300.00元。
6.2000年10月3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李某乙伙同杜永刚(在逃)从龙凤工商银行尾随取完存款的张德怀至龙凤电业局家属楼附近,谭某某、李某乙用暴力手段抢走张德怀人民币(略).00元,后乘杜永刚租的出租车逃离现场。
7.2000年11月13日晚6时许,被告人武某、谭某某窜至东风新村X-X号楼附近,持刀抢走康国媛、赵学虹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人民币2000.00元,总价值人民币6770.00元。案发后摩托罗拉手机被公安机关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8.2000年12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李某乙从萨尔图区铁东储蓄所尾随取完存款的满国财至铁西中十一路一公厕内,三人对满国财实施抢劫,因满国财奋起反抗,被告人武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满国财刺伤,三人抢走满国财人民币(略).00元后逃离现场。
9.2000年12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李某乙从龙凤区工商银行尾随取完存款的苏兴岩至龙凤立交桥下一土路,被告人武某、谭某某用暴力手段对苏兴岩实施抢劫,因苏反抗,被告人武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苏刺伤,二人从苏兴岩身上翻出人民币(略).00元,后乘座李某乙租乘的出租车逃离现场。
10.2000年12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李某乙从龙凤区邮政储蓄所尾随取完存款的刘洪艳至龙凤铁路家属楼附近,谭某某、李某乙采用暴力手段抢走刘洪艳人民币1900.00元,后乘座武某租乘的出租车逃离现场。
11.2001年1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李某乙从东风新村中央商城尾随马清杰至中林街X-X号楼附近,被告人武某、李某乙持刀抢走马清杰穿的貂皮夹克一件,后二人乘座谭某某租乘的出租车逃离现场。该貂皮夹克价值人民币1850.0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缴回。
12.2001年1月4日晚6时许,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李某乙从东风新村庆客隆超市尾随陈洪凤至庆龙小区附近,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持刀抢走陈洪凤穿的貂皮大衣一件、爱立信手机一部、人民币3000.00元,总价值人民币(略).00元,后二人乘座李某乙租乘的出租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手机、貂皮大衣并返还被害人。
13.2001年1月7日晚5时许,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李某乙从龙凤区庆客隆超市尾随王某玲至龙凤电业局家属楼附近,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持刀抢走王某玲穿的貂皮大衣一件、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人民币100.00元,抢劫总价值人民币(略).00元,后二人乘座李某乙租乘的出租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手机、貂皮大衣并返还被害人。
14.2001年1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李某乙乘出租车从东风新村天马商场附近的工商银行尾随取钱出来的孟宪云至大庆市开发区一灯岗附近,被告人武某、谭某某下车持刀抢走孟宪云刚取出来的公款(略).00元,后二人乘座李某乙租乘的出租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人民币(略).00元返还被害单位。
综上,被告人武某伙同他人抢劫作案13起,抢劫总价值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抢劫作案13起,抢劫总价值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李某乙伙同他人抢劫作案8起,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略).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有物价部门的估价鉴定结论书,有起、返赃笔录,同案犯周涛的供述,三被告人的供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谭某某、李某乙采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且抢劫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被告人谭某某又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某劫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适用法律准确,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理由部分合理,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略).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沈洪庆
代理审判员鞠元凤
代理审判员王某波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刘国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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