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珠海高凌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洛执字第105号-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A7-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申请复议人珠海高凌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洛执字第X号-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接收的是国家财政部无偿划转的原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的资产,而非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的异议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撤销洛阳中院(2006)洛执字第105-X号民事裁定。

申请复议人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称,裁定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全面。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无偿划转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的全部资产,投入到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没有了法人资产,依法应清理债权债务,注销其法人资格,但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没有这样做。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两个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章程设立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去新注册,而是由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变更为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两者的注册号都是x。(2006)105-1裁定书认定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和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实际是一人,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自然也是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的资产。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接受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的1043.2万元股权没出相应对价,应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成立于1995年,工商登记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1999年4月19日,财政部作出财经字(1999)X号《关于同意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通知》,将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划转为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的全资子企业。1999年6月8日,财政部作出财管字(1999)X号《关于同意西安邮电通信设备厂等19家企业国有资产划归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的批复》,同意将西安邮电通信设备厂等19家企业(包括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

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5日,是由郑州中州电子技术研究所、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长春邮电电话设备厂等十家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6月13日,在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上,全体股东同意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和长春邮电电话设备厂两厂经核准后的全部资产以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的名义投入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7月,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更名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以其拥有的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的全部资产经资产评估后投入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10月12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X号《对以长春邮电电话设备厂、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的资产投入到巨龙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意见的函》确认:以长春邮电电话设备厂、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的资产投入到巨龙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有效。

2001年1月9日,巨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剥离非生产性资产后的账面净资产x.69万元作为投资,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以转股债权4777万元和2100万元作为出资,共同成立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另查明:2002年7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技术研究所、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吉迪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技术研究所将珠海吉迪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02年8月2日,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吉迪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珠海吉迪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将拥有的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将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2月2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9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x.78元及利息。

2007年2月26日,洛阳中院作出(2006)洛执字第105-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无偿接收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1043.20万元及净资产x.83万元,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应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裁定:追加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是基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之间存在资产划转关系,但该资产的划转行为发生在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并与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形成诉讼之前,因此,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就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的债务问题,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应通过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梁红照

审判员黄某林

代理审判员付景辉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毛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