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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金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被告朱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借原告50万元,有被告在2009年1月1日出具的欠条为证,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履行,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还欠款50万元,利息9万(利息从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12月),共计59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昊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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