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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行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09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翟伟伟,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二七区X街X号开办“华佗回春堂”诊所,因其非法行医行为分别于2008年6月2日、2008年11月27日、2008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三次。2008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诊所内为被害人张×看病并开处方药,次日,被害人张×服药后药物中毒导致休克,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2009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诊所内将正在非法行医的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款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病历、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周×、黑×、刘×、杨×的证言,被害人张×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先后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先后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先后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三次,又继续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0年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武巧玲

人民陪审员朱宏伟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丁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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