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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因患高血压2010年10月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刑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9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兰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对岳某某病情医学鉴定,延期审理二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夏邑县孔祖大酒店南边200米处路西门面房内,盗窃于某某玉米种1000余斤,价值1250余元。

2、2007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徐某某到夏邑县X街盗窃耿某电脑两台,价值3050余元。

3、2008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徐某某盗窃孔祖中学门前马某某门市部的电池、计算器、耳机、钢笔等物,价值500余元。

4、2008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夏邑县X路口王某某香油房盗窃冰柜一台及物品,价值2100余元。

5、2008年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徐某某到夏邑县X路北段税务局南刘某某“鸿图门业”门市部盗窃电磁炉一台、自行车一辆等物品,价值2000余元。

6、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夏邑县X路南段家属院内盗窃刘某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60余元。

7、2008年12月份,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夏邑县X路鸿德国际商城韩某某门市部盗窃张弓酒50余件及三轮车一辆,价值x余无。

8、2008年12月15日夜,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夏邑县X路X路口施某某门市部盗窃“热神”热水器及仪表等物,价值9000余元。

9、2009年1月16日夜,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夏邑县X路、骆集路口木材门市部,盗窃太子奶、花花牛饮料200余件及其他物品,价值5000余元。

10、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夏邑县华联超市北王某家,盗窃冰箱一台,价值15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三年或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岳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2008年12月15日夜,我和罗庄乡的徐某某一起到一环路X路口处一门市部,徐某某弄开的门,偷了几箱还没组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徐某某用三轮车运到他老家去了,过几天我和徐某某去清点了一下,是三套,具体多少根管不清楚。后听说徐某某给他三哥一套,卖给他侄子一套,按一千元一套卖的。我其他再没给徐某某一起偷过东西。法庭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2、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2006年我在建设路X路交叉口东北角开个“和谐宾馆”,兼营饭店生意,城关镇南关的(岳某某)经常到我饭店吃饭,有时骑个自行车来,回去时自行车就没有了,我看出他是偷的自行车在俺店里卖,这样我们两个就联系上了。2007年初我的生意不干了,我想让岳某某带我干(指偷),他答应了。我们俩个就一起偷,第一次是在孔祖大酒店南边200米处一家门面房里,偷了五袋子玉米种,拉到俺老家去了。第二次是2007年秋天,在县城移公司缴费处偷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器,岳某某卖了1800元,分给我900元。第三次是2008年3、4月份,在孔祖中学门前十字路口往北十多米处,偷了门面房内10多盒统一牌电池,十来支钢笔,一箱502胶水,五六个计算器等物,都没有卖掉,弄到俺老家去了。第四次2008年五六月份,在卫康花园门口一家卖香油的房子里,偷了一台冰柜,岳某某叫一辆摩托三轮车,拉到济阳给俺外甥了。第五次2008年二三月份在建设路北段一家门业商店,偷了箱子门钉,四盒门把拉到俺老家去了。第六次2008年10月,在建设路南头煤球厂北边偷一辆爱玛牌电动车,没有电瓶,被岳某某配块电瓶卖了。第七次2008年11月,在一环路鸿德商城东边偷一门市部里十五六件一星张弓酒,拉到俺老家去了,后被岳某二拉走几件。第八次在一环路X路口处一门市部,偷了几箱还没组装的太阳能热水器。第九次在二环路木材市场东边一配货站里,偷三十多件太子奶。第十次2008年底在一环路华联超市北边一家,偷一台冰箱,让岳某某卖了,分给我450元。

3、被害人陈述

(1)于某某证实2007年底,其在孔祖大酒店南边东西路上的仓库锁被人透开,盗走掖单X号玉米种1000余斤,价值1250余元。

(2)耿某证实,2007年秋的一天晚上其在东光街移动公司代办点,被盗品牌电脑1台,组装电脑1台和5、6个手机模型,价值7000元左右。

(3)马某某证实2008年7月的一天夜里,其在孔祖中学门口十字路口北精品屋里被盗统一号电池、计算器、哥俩好胶水。耳机、钢笔、小精品、本子等,价值500多元。

(4)王某某证实,2008年6月20日的一天晚上,在二环路X路口其香油房里,被盗奥柯玛冰柜1台,里边有价值100多元钱的冰糕,还有1箱雪碧、1箱可乐、1桶麻汁约40斤,总价值2100多元。

(5)刘某某证实,2008年,刚过春节,其在建设路北段“鸿图门业”门市部被盗“其滋曼”牌小型自行车1辆,电磁炉1台,还有五金类的东西,价值2000多元。

(6)刘某证实,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在建设路X路西太阳雨楼下,其刚买三四个月的“爱玛”牌电动车被盗,价值2000余元。

(7)韩某某证实,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一环路鸿德国际商城东仓库里,被盗一星张弓酒五十余件,价值3500元,还被盗“金枪”牌电动车1辆,价值6900元。

(8)施某某证实,2008年12月15日夜,其在一环路X路口的“热神”太阳能仓库里被盗走18支桶3个、18支架3个、太阳能管6件、太阳能仪表9个、总价值9000多元。

(9)刘某证实,2009年1月16日,其在二环路木材市场东配货站仓库被盗走瓶装太子奶120件左右,杯装太子奶20件左右,箱装花花牛酸奶40件左右,花花牛核桃奶20件左右,价值4400多元。

(10)王某证实,2009年春节前在一环路华联超市北边,其家刚买的一台“海尔”牌电冰箱被盗,价值2000多元。

4、鉴定结论

(1)夏证鉴字(2009)X号,鉴定掖单X号玉米种1000斤,价值1250元。

(2)夏证鉴字(2009)X号,鉴定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660元。联想台式电脑价值750元;组装台式电脑价值2300元。

(3)夏证鉴字(2010)X号,鉴定奥柯玛冰柜价值1372元,太阳能仪表6只价值180元,张弓酒50件,价值3500元,太子奶120件(瓶装)价值2880元;太子奶20件(杯装)价值400元;花花牛酸奶40件(袋装)价值800元;花花牛核桃奶(袋装)价值400元;海尔电冰箱,价值1480元。

5、相关书证:

(1)搜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对罗庄乡X村徐某某家隐藏赃物的场所进行搜查。

(2)夏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徐某某处搜出的赃物被扣押。

(3)徐某某、岳某某窝藏赃物场所及赃物照片13张。

(4)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徐某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岳某某没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委托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岳某某高血压是否达到3级进行医学鉴定,结论:岳某某高血压3级。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岳某某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0年10月6日,已执行十一天,下余三年十一个月零十九天暂予监外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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