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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东营市鑫泰和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6-05-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二初字第2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风险管理部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副主任。

被告:东营市鑫泰和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原告东营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东营市鑫泰和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某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80万元人民币,偿还相应贷款利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偿还上述欠款。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对欠款事实及担保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贷款事实没有异议,应予确认。被告以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X-X-X)设定抵押,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有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0万元及截止清偿日的利息(利息数额以原告利息单据为准)。

二、期限届满被告不履行上述协议,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实际支出费用7758元均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王某蓉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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