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浏阳市第一中学与被告肖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浏阳市第一中学,住所地,浏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拆迁科职工,住(略)。

被告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浏阳市第一中学与被告肖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阳市第一中学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浏阳市第一中学诉称,因浏阳市进行旧城改造,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告负责正东街棚户区拆迁补偿工作。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浏阳环卫处)原办公楼在批准拆迁范围之列。2007年8月24日原告与浏阳环卫处签定了《浏阳市X街棚户区改造拆迁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共补偿浏阳环卫处拆迁费x元,浏阳环卫处应在2007年9月15日前自行搬迁,并腾空旧房交原告验收。被告肖某乙十多年前因经济困难,被照顾安置居住在浏阳环卫处的原办公楼,被告从未交过水电费,也没有与浏阳环卫处签订任何租赁协议。在原办公楼的拆迁过程中,被告拒不腾房。原告与原办公楼的所有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原告是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拒不搬离原告所征收的房屋,侵犯了原告的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迅速搬离房屋,交付拆迁。

被告肖某乙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4日,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文件批准浏阳市第一中学正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改造项目东起监察局老宿舍到蜜饯厂围墙,南至正东街X街建筑,西临基督教堂至劳动路X街老建筑,北至原国土局老宿舍。同年10月11日、12月8日、12月15日,原告分别取得正东街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用土地审批单和拆迁许可证。浏阳市环卫处原办公大楼属于正东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2007年8月24日,原告与浏阳市环卫处签定了《浏阳市X街棚户区改造拆迁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共补偿浏阳环卫处拆迁费x元,浏阳环卫处应在2007年9月15日前自行搬迁,并腾空旧房交原告验收,原住房及所有设施由原告拆除处理。被告肖某乙系残疾人,1980年与李渐来结婚,为解决住房,当时街道办事处找到浏阳市环卫处协商,浏阳环卫处临时性在原办公楼提供一间住房给被告,收取少量的房租。2005年,环卫处对公产房进行清理,要求被告搬离原办公楼。由于肖某乙是浏阳市发改局帮扶对象,环卫处应市发改局、城管局和社区的多次要求,便安置被告继续居住在原办公楼宿舍内,免收其房租。2007年原告与环卫处签订拆迁协议后,鉴于被告的特殊情况,原告在城区给被告安置了一套住房,而被告以要求安置两套房子为由拒绝腾房。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浏阳市发改局的立项批复,正东街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用土地审批单、拆迁许可证,浏阳市环卫处出具的证明,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取得正东街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拆迁资格,与浏阳环卫处签定的正东街棚户区改造拆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取得浏阳市环卫处原办公楼的拆迁的途径合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肖某乙只是被照顾临时性安置居住在原办公楼宿舍,不是浏阳市环卫处原办公楼房屋的所有权人,故被告不具备被拆房屋所有权的资格。原告出于人道主义给被告安置了一套住房供其居住,但在原告对原办公楼宿舍的拆迁过程中,被告要求安置两套房屋于法无据,其拒不搬离被拆迁房屋,侵犯了原告对被拆房屋的处分权,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迅速搬离占住的房屋。故原告请求被告迅速搬离被拆房屋,交付拆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三四十条(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肖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迅速搬离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原办公楼宿舍。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昶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正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