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武发,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优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才常路X号。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寻拓,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徐某某诉称,2006年10月29日,原告预购了被告位于浏阳市X路优仕领域楼盘X栋X单元X号商品房,总金额为x元。同时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被告在2007年8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不超过30日,由被告按日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的,由被告支付原告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合同中还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给原告,如因被告的责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如原告选择退房的,由被告退还房价款后,再支付百分之二的赔偿,如不退房的,由被告按已交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三支付原告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合同约定给付了被告房价款,但被告却没有按期交房,亦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具有明显的违约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约支付原告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权证的违约金9124元,并责成被告尽快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长沙市优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违约属实,但系客观原因所致,且被告资金困难,请原告予以谅解并对违约金的数额作适当让步,希望能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预购被告位于浏阳市X路优仕领域楼盘X栋X单元X号商品房,总金额为x元。合同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款x元,余款x元于2006年11月15日前办妥银行按揭。并约定被告应当在2007年8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不超过30日,由被告按日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的,由被告支付原告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合同中还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给原告,如因被告的责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如原告选择退房的,由被告退还房价款后,再支付百分之二的赔偿,如不退房的,由被告按已交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三支付原告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06年10月29日支付了x元,2006年12月1日办理了银行按揭,将银行按揭款x元给付了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仅在2007年9月1日向原告下达了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至10月9日前到被告处办理交房手续。2007年10月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契税、物业维修费、垃圾费、煤气开通费、办证费x元,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优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4月10日前为徐某某位于浏阳市X路优仕领域X栋X单元X号商品住房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并交付给徐某某;
二、长沙优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向徐某某交房应承担的违约金为458元,由长沙优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徐某某389元,余款69元徐某某自愿放弃;
三、长沙优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为徐某某办证应承担的违约金为6876元,由长沙优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黄某春5845元,余款1031元徐某某自愿放弃;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二、三项给付内容长沙优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09年4月10日履行。
本案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保全费153元,共计2522元,由长沙优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明
审判员蒋瑞兰
审判员付昶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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