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冷某某诉被告李某、田某、柳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冷某某丈夫。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田某,男,约40岁,系息县车站小区项目开发商。

被告柳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冷某某诉被告李某、田某、柳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董长禄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7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柳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冷某某诉称,原告是残疾人,平时走路全靠拄双拐走路。原告在城关镇X路有宅基地一处。被告李某、田某在车站路搞开发建房。2010年10月15日,被告李某、田某不经原告同意,强行在原告的宅基地上放线建房,原告得知后上前阻止,被告李某聘用的打手柳某用钢筋棍将原告头部打伤,致使原告当时晕死在地。后息县X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原告送进息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8天。被告拒不赔偿任何费用。为此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费用x元。

被告李某辩称,车站小区的土地是2003年政府出让给本人的,2009年由信阳恒大开发公司开发建房。车站小区设一个项目部,田某是项目部经理,我是土地所有权人,负责协商工作。原告与施工人发生纠纷不让施工我并不知道,原告说我通知田某叫柳某打人,不是事实,我根本不认识柳某。

被告田某、柳某未到庭诉讼,也没有提供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身体残疾,靠拄双拐行走。原告在息县X镇X路有宅基地一处。被告李某、田某在车站路开发建房。2010年10月15日被告李某、田某请人放线建房,原告得知后上前阻止,以被告李某、田某放线占其宅基不让放线。施工工人柳某与原告评理,双方引起争吵而厮打。被告柳某从工地上捡一钢筋棍对原告头部击打,致原告头部流血晕倒在地。息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后将原告送往息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枕顶部头部挫裂伤,右下肢皮肤挫裂伤,右手软组织损伤”。住院18天,支出医药费6748元,支出鉴定费、摄影费838元。息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明,原告需休息治疗3个月。调解未果,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x元。开庭审理时,被告田某、柳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答辩。

上述事实庭审予以查明,息县城关派出所调查材料及对被告柳某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息县人民医院对原告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历记条、原告支出的医药费票据及相关票据证据庭审予以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开发建房,原告虽以占其宅基为由阻止施工,双方理应协商解决。被告柳某致原告头部受伤,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某、田某作为土地所有人和项目负责人,对其雇佣的施工工人柳某所实施的行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原告受伤所支出的费用,三被告连带予以赔偿。原告系有残疾之人,被被告柳某致伤,原告要求精神赔偿,本院依照有关民事政策酌定为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相关赔偿标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田某、柳某共同赔偿原告冷某某医药费6748元、误工费4251.96元(x元/年÷365天×108天)、护理费708.66元、生活补助费540元(30元/天×18天)、营养费270元(15元/天×18天)、鉴定费、摄影费838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以上合计x.62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长禄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