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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X、杨某柱,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6月1日被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等人,到太康县开发区教师公寓施工工地,利用锁大门、语言威胁等手段,先后三次强索该工地承包商河南省中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共计10.7万元(其中5万元未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并认定本案属共同犯罪,部分犯罪系未遂,杨某甲系累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表示认罪,但称敲诈的钱不能算到其一人身上,钱是给全村的。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太康县开发区教师公寓施工工地,利用锁大门、语言威胁等手段,强索该工地承包商河南中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共计10.7万元(其中5万元未遂)。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了其和杨某乙、杨某乙等村民堵工地大门、向河南中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卸车费x元,卸料费x元,建筑面积提取费x元(未领)的情况;被害人河南中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陈述了以杨某乙、杨某乙、杨某乙三人为代表的五里杨某村民利用锁工地大门不让施工的手段敲诈其公司现金x元和公司下面的三个施工队现金x元的事实;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了杨某乙、杨某乙等人多次聚众闹事,围攻施工现场,其施工队支付现金x元的事实;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了五里杨某部分村民把工地大门锁上,堵住大门不让进料,其施工队支付现金x元的事实;被害人仝某陈述了五里杨某部分村民拦住拉料的车不让进工地,说要交卸车费,不交费就不能开工,敲诈其施工队x元的事实;证人杨某乙证实了杨某乙、杨某乙等人代表村民和开发商谈进料费的事,谈好后,其和杨某乙一起代表村民和施工队签了协议,领取了x元现金的情况;证人杨某乙证实了其和杨某乙、杨某乙、杨某乙、杨某乙、许某是被征地户选的代表,在开发商垒墙头时,其参与过一次不让垒,向开发商要卸车费,卸料费的事,其它没有参加的情况;证人杨某乙证实了其和杨某柱、杨某乙、杨某乙是被征地户选的代表,其参与过二次阻碍开发商施工,目的是想让开发商给补助点钱的情况;证人河南中尧房产开发公司太康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某某证实了以杨某柱、杨某乙、杨某乙、杨某乙为代表的五里杨某民采取阻止施工、围堵大门、不让进料车进入工地等手段,敲诈公司现金x元,其中公司支付x元,下面的三个标段支付x元的情况;证人城关镇党委副书记白某某证实了五里杨某的部分村民到施工工地闹事,阻碍工地施工,给工地要钱,其所知道的钱有卸车费x元,卸料费x元,李某明交给其x元的建筑面积提取费,因杨某乙、杨某乙等人嫌少没要,其把钱退给李某某的情况;协议书证实河南中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某柱、杨某乙等人达成协议,中尧公司支付杨某柱等人卸车费和卸料费的事实;收条证实杨某柱收到卸车费x元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06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6月1日被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7)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且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某甲的辩解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杨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程雪

审判员程艳荣

审判员张勇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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