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万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万某,男,成年人。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万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彦斌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09年7月22日达成改造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改造院墙、厕所、大门。原告完成改造项目后,被告在支付了1200元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3870元,现在原告特此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87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改造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对改造项目的约定情况。

2、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对工程款结算后,被告还欠3870元。

被告万某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万某在2009年7月22日达成建设工程改造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建设项目改造院墙、厕所、大门。原告完成改造工程项目后,被告先支付了1200元,经对工程款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3870元的欠条。原告追要欠款,被告拖延不还,原告特此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8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协议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万某支付工程款387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工程款3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彦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