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远达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魏庄东里X号。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
代表人马某,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郑州市远达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地位于郑州市X路X路东侧辅道交叉口处,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以本案系合同纠纷为由,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告远达公司虽系保险合同关系,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系由相关法律直接规定,故其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国昌
代理审判员武慧鑫
人民陪审员申有仁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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