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机关车辆管理中心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上诉人闫某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忠起,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机关车辆管理中心工会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邹春雨,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撤销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的过程某,上诉人王某某于2006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爱群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童玉海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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