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震全,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2月21日依俗举行婚礼,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1987年农历元月21日生育女孩,取名周某,1990年农历3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现两小孩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且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常年因琐事争吵,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起诉至湘乡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予相应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相识,1986年12月21日依俗举行婚礼,1986年6月30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分别于1987年农历元月2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于1990年农历3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现均已成年。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文某某自愿补偿被告周某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李育君
人民陪审员李志荣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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