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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6-04-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三初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经济开发区胜利油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原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查实被告的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梅雪芳

审判员巩天绪

审判员侯政德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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