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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薛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男。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上诉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梁某某于2008年7月28日向薛某某借款9000元用于经营安利产品直销,并约定2009年1月28日前归还。后因为货物没有卖掉,梁某某未予归还欠款。薛某某多次催要,梁某某仍未归还,薛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某归还欠款9000元及利息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认为,梁某某为薛某某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欠款事实清楚,梁某某对该笔借款具有清偿义务,薛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梁某某辩称自己没有钱,愿意退货给薛某某,并要求薛某某退给梁某某去洛阳、郑州开会所花费的费用。因梁某某的货物系从安利公司购得,开会也是安利公司组织,与薛某某无关,梁某某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梁某某偿还薛某某欠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09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梁某某负担。

宣判后,梁某某不服,上诉称:薛某某的行为纯属欺骗。2008年5月底,梁某某在本村梁某庄家遇到薛某某,薛某某说安利事业如何赚钱,要梁某某加入安利。薛某某曾在大会上说,安利不需要投资,薛某某处有货,只要把货卖了,公司就给分钱,卖不了可换可退,薛某某全权负责。2008年7月28日,薛某某用自己就的车把梁某某等拉到运城,让梁某某等看安利专卖店的规模,薛某某用自己的钱买了一大堆货物。从运城回来后第二天,薛某某让梁某某出具借条。当时梁某某很犹豫,薛某某称写借条只是手续问题,用不了一年,利润就把货顶了。在这样的的情况下,梁某某才书写了借条。之后,梁某某就后悔了,第二天便找薛某某要求退货,薛某某说东西能卖就卖,卖不了再退也不迟。之后,薛某某一直推托不予退货。薛某某采用欺骗手段骗梁某某书写借条,其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故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薛某某答辩称,一、安利是国家批准的直销业,梁某某是2008年初经其堂哥介绍加入安利,并与安利公司签约成为安利直销员,梁某某有独立经营权和银行账户及安利卡。梁某某为学会做直销,一家三口曾多次主动到培训中心学习,所有安利直销员都是“合作伙伴”关系。二、梁某某做安利直销是其本人自愿,又是其堂哥介绍,无论业绩高低安利公司都及时返还其应得的“佣金”。2008年7月27日,梁某某一家三口经反复协商借用薛某某款项做流动资金,以便经营好安利事业。三人同时乘薛某某的车到运城的安利专卖店,由梁某某他们自己选货、自己下单、自己打单、自己清单货物并签字,所有安利产品都是梁某某他们三口人协商下单打在其自己的安利卡上,借薛某某的银联卡刷卡付款。第二天即7月28日梁某某到薛某某办公室给薛某某打的借条,还款时间也是梁某某自己定的。三、安利公司规定有退换货制度,对每个直销员在规定时间内可退货或换货。梁某某不学习,不去安利公司退货、换货,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到如今确说给薛某某退货,薛某某不要,毫无道理。四、梁某某称其参加有关会议损失了5000多元,没有根据。所有会议都是安利公司组织并报名召开,出席会议也是本人自愿,所需费用自己负担。薛某某从未接过梁某某任何款项。梁某某为拖延还款时间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梁某某经他人介绍自愿加入安利事业,成为安利公司的直销人员,薛某某垫资为其购买安利产品,梁某某给薛某某出具欠条,就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梁某某称其受欺诈出具欠条,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梁某某在经营安利事业的同时,应遵循安利公司的经营规则,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梁某某购买的安利产品已部分售出,其要求将未售出部分退还给薛某某。梁某某在庭审中提交证人证言,认为薛某某曾承诺安利产品可换可退,并由薛某某全权负责。但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询,薛某某对此予以否认,故对梁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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