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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又名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09年8月1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已于2009年7月28日被通许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8月11日止),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09年8月24日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以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和其丈夫胡春亮夫妇给付张佰贵饲料款986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秦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张佰贵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去被告人家中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予以拒绝,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到被告人秦某某家中,对其家喂养的800只肉鸡予以裁定查封,但被告人秦某某却无视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于2009年7月初将查封的肉鸡私自卖掉,所卖款项仍未给付张佰贵的饲料款。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现已按通许县人民法院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张佰贵已同意结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通许县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人证言、通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证明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秦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有所醒悟,已按判决确定义务履行完毕。酌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范存海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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