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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宏厨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濮阳市宏厨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濮阳市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濮阳市宏厨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宏厨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濮阳市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5月1日我与被告订立了宏厨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建设合同一份。网站是我公司对外联系、推广的重要窗口,应被告的要求我方专门聘请一人负责网站的建设。网站本应在2006年7月15日交付使用,但是应为被告的技术等原因导致网站至今未建设完成交付使用。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交涉下被告答应给原告做一个“小神童教育网”作为补偿。经双方协商被告答应原告按照8000元的标准建设一个网站,但是被告迟迟不和原告签订协议也没有给原告建设网站。被告不仅没有给原告建设新的网站且对原告的域名管理、拥有权、空间提供商的信息拒绝提供,为此原告不得不再申请了一个中文域名。被告的行为浪费了原告的大量财力、精力,并错过了很多发展的机会。因为被告的不履行我们又重新购买网络空间、中文域名申请、动易公司修改接口、购买动易公司模板等。为维护原告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站制作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网站建设费5500元,赔偿空间损失费1800元,赔偿员工工资损失x元,赔偿购买动易系统升级费、模板、2G空间费、交通住宿费5687元,要求被告把小神童教育网继续完成。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我们已经按照原告的要求为原告制作了网站,且网站已经可以正常使用数据库稳定。原告一直不断的要求添加新的东西更改网站内容,我们在多次协商与更新网站的情况下原告始终对网站的建设不满意,并拖欠我们的网站制作费。因为原告的频繁更改,才导致原告的网站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制作好了网站。原告的经济损失和被告没有关系,所以被告不应承担原告所诉的经济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1日签订一份《濮阳宏厨伟业网站制作合同书》,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原告权利义务为,提供专人与被告公司联络;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双方商定的网站结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原告负责提供制作所需的一切电子文件,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原告有义务将网站要完成的功能、网站的风格、以及网站完成后所达到的效果向被告说明清楚;被告权利义务为,被告根据双方商定的网站结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被告有权对原告网页的设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双方合作期间,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被告对制作的网页需兼容IE5.0版以上浏览器,并支持x分辨率;在制作过程中,对原告陆续提出的修改要求,被告应尽力协助实现,并交原告验收通过。对有可能影响双方约定完成时间的要求,被告有权提出延期请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时间;被告负责在网站开通后1周内对原告网站中由于被告失误造成的页面错误进行修改。验收标准:原告可以通过任何上网的计算机访问这个网站、主页无文字拼写及图片(以原告提供的材料为准)错误、网络程序正常运行。验收期为2周时间。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域名申请费、服务器空间租用费、网站设计费、加急费、网站最终面数的网页制作费。被告为原告进行网站总体设计制作之前,原告应付给被告网站总体预算的50%作为预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为原告进行了网站制作。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将网站建设完成并交付原告使用,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由被告继续完成小神童教育网制作,并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被告认为已完成宏厨伟业网站制作并交付原告使用,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又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5月1日签订《网站维护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濮阳市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代管原告网站,一年十二个月为一个期限,第一年免费,免费为原告更新、维护页面,涉及改动框架或新增栏目、x动画、gif动画另行收费。2007年2月5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宏厨美食网网站维护协议》。该协议约定网站维护的内容为:网站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后由被告免费维护,主要对少量图片或文字做及时的修改和更新,如果要对网站进行大范围改动,将按网站的重新建设进行收费。域名和空间费用按照使用日期由原告交纳。维护日期为2007年2月1日-2008年2月1日。

还查明,2006年5月1日原告向被告缴纳网站制作预付费用2750元,2007年2月5日向被告缴纳网站制作剩余款项2750元。2007年9月20日向被告缴纳空间费用1800元。2007年12月1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向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已将网站域名转移密码交付给宏厨美食网张某某。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申请对网络的源代码进行技术鉴定,但因原告未交纳鉴定费致使鉴定未进行。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濮阳宏厨伟业网站制作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有:一是被告是否按约定为原告制作了网站并按时交付使用;二是网站制作是否符合约定标准;三是被告是否承诺为原告另行制作一个小神童教育网。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双方在合同书中未约定网站交付方式及时间,根据双方多次协商、争议的事实并结合交易惯例,能够认定被告完成了网站制作并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当庭认可双方口头约定交付时间为2006年8月份并按时交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交付的时间不明。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主张网站制作不符合约定并要求鉴定,但未交纳鉴定费,致使鉴定未能进行;被告亦未申请鉴定,故网站制作是否符合约定未能查明。根据证据规则,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应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网站制作不符合约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承诺为其另行制作一个小神童教育网,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资料并不能有效证据其主张,故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完成了网站制作并交付使用,双方合同期限届满已自行终止,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不予以支持。因被告未能证明按双方口头约定时间交付网站,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00元。原告主张被告网站制作不符合约定标准,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制作费、赔偿空间损失费、动易系统升级费、模板、2G空间费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住宿费,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完成小神童教育网制作,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濮阳市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濮阳市宏厨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500元;

2、驳回原告濮阳市宏厨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由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志捷

审判员吕茵

审判员冯志刚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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