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天虹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驻东营办事处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志远,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绿洋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X路X号。
上诉人盐城市天虹建筑工程总公司因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天虹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06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天虹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盐城市天虹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9元,减半收取2329。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天虹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爱群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童玉海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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