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某某、王某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庾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某某、王某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x元,月利率8.835‰,期限一年,由被告王某乙担保。此款于2008年9月27日到期后,我社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本金及计息共计x.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现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贷款。

被告王某乙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欲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欲证明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被告王某乙担保的事实;3、借据一份,欲证明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二被告主体适格。

被告吴某某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王某乙缺席未质证。

被告吴某某未举证。

被告王某乙缺席未举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2007年9月27日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被告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借款x元,月利率8.835‰,期限一年,由被告王某乙担保,此款于2008年9月27日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某某、王某乙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按合同约定将该款借给被告吴某某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吴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某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实,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乙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放弃了其民事诉讼抗辩权,且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王某乙的担保行为并不超过法定的担保时效,故其应依法承担该笔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顶山市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9月27日按月利率8.835‰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王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元,由被告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简春刚

审判员陈会俭

人民陪审员孙莉娜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安一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