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淑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上诉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鹤壁市人民政府不服鹤政土(2006)X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7)郑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上诉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谢华海
审判员吕平
代理审判员李某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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