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阁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41年4月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谷秀红,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琴)阁,女,1987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阁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秀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某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之父的舅父,被告之父为躲避计划生育于1987年将刚出生的被告送至原告家中,原告夫妇接收被告之后一直照顾被告的生活至被告上初中一年级。因原告妻子去世,原告双目失明,被告上学至初中一年级便辍学开始照顾原告三年,之后外出打工。2007年被告结婚出嫁,原、被告因原告的生活照顾问题发生纠纷。另查明,原告1982年收养一女,取名王某平,2006年11月7日本院判决解除了原告与其养女王某平的收养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1987年被告出生不久因其父躲避计划生育将其送至原告家中,被告一直随原告生活十多年,生活一直由原告照顾料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抚养关系。原告抚养被告时未办理收养登记,且原告于1982年已收养一女,原、被告之间未构成法定收养关系,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理由不当,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被告抚养了十多年,被告现已结婚出嫁,原、被告因原告的生活照顾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因其受原告抚养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原告双目失明,年老体衰,已丧偶,生活无人照料,参照舞阳县X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及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考虑到被告系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实际情况,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x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x元。本案诉讼费117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500元免交,被告王某阁负担670元。

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一直随上诉人生活十多年,由上诉人照顾料理生活,形成了一种事实抚养关系。上诉人双目失明,年老体衰,已丧偶,生活无人照料,判决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x元确实有点少,希望上诉法院能够考虑到上诉人的特殊情况,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x元等。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王某阁未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另查明,二审庭审时上诉人王某某称其上诉状原本要求的抚养费就是x元。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确认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抚养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因其受上诉人抚养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上诉人双目失明,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且已丧偶,生活无人照料,原审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x元明显偏低。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以被上诉人王某阁一次性支付上诉人王某某x元为宜。原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确定抚养费数额偏低,本院依法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王某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王某某人民币x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