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日,重庆市黔江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略)—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甲,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得知其岳父付某宇和被害人曾某某之女付某珍发生打架事件后,用木棒将曾某某打致轻伤。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害人有挑衅行为;3、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4、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的岳父付某宇和被害人曾某某之女付某珍因田土边界问题发生纠纷,付某珍用木棒将付某宇右眼部打伤。得知此情况后,被告人马某某与其家属付某戊、姨姐付某霞、姨姐夫王明超坐车赶到黔江区X街X组。当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在大庄河堤上碰到被害人曾某某时,与其发生口角。后马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将曾某某打伤,致曾某某左尺骨骨折,左手腕关节活动稍受限。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标准。

另查明,2008年11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黔江区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马某某已经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曾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x元人民币,曾某某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付某乙、付某丙、李某丁、付某戊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案发现场照片,抓获经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文书,被告人马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收条,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偶犯,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且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将被告人马某某置于社会改造,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有挑衅行为的辩护意见,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实际相符,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廖小萍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继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