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峰,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七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七有限公司租赁担保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李峰,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租赁费(略).50元;
二、如被告不能在上述期限偿还以上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略)。50元及违约金(从调解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按未偿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2006年7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略)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王某蓉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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