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西万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济民三初字第81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西万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路X号石化办公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X号青海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王某,济南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济南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台副台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桥,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万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万蕾公司)和深圳市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视觉公司)与被告济南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万蕾公司和深圳视觉公司共同诉称:2002年9月原告广西万蕾公司(当时名称为南宁万蕾影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他人开始投资拍摄电视剧《飓风》(原名《黑色诱惑》)。2003年4月3日,济南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大舜影视制作部(以下称大舜影视部)决定投资该电视剧,并与原告万蕾公司签订了合同。2003年4月14日,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大舜影视部、广西万蕾公司又签订了合同,具体约定了投资、利润分配和发行等事宜,其中大舜影视部为总发行方。2003年11月9日,在了解到该剧首轮播映权即将被中央电视台购买的情况下,大舜影视部与广西万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如同中央电视台正式签约后,该剧在全国的第二轮发行权交与乙方(广西万蕾公司)执行。”2003年11月10日,大舜影视部、广西万蕾公司与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签订了《购买电视剧播放权协议书》,约定将首轮播影权以总价483万元出售给后者,该协议得到履行。当天,大舜影视部出具授权书,确认将国内范围的二轮播映权授予广西万蕾公司执行。2004年10月25日,大舜影视部又与广西万蕾公司签订合同,确认大舜影视部退出该剧在全国的发行工作,由广西万蕾公司承担该剧在全国的二轮发行工作。2004年10月26日,大舜影视部出具授权书,授权广西万蕾公司将该剧的播映权发行至国内省、地市级电视台。2004年10月29日,广西万蕾公司与深圳视觉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双方合作发行该剧播映权。2004年11月5日,广西万蕾公司、深圳视觉公司与深圳市保悦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深圳市保悦广告有限公司购买该剧随片贴片标版广告发行权,总价款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深圳市保悦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2004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被告济南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在其新闻综合频道于晚间7:35开始,以每天2集进度(12月9日1集)播映了电视连续剧《飓风》。原告被迫双倍返还深圳市保悦广告有限公司定金20万元,还将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两原告认为,被告济南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播出电视剧《飓风》,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播映权损失63万元、贴片广告损失70万元、播映广告损失3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

被告济南电视台辩称:大舜影视部于2003年11月6日与我台签订协议,由其授权我台在中央电视台首播之后择时播出,并给我台提供了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授权书。我台在与大舜影视部签订授权协议时,审慎审查了大舜影视部的发行人资格,认为其可以授权我台播映电视连续剧《飓风》。我台与大舜影视部签订的授权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我台于2004年底播出电视连续剧《飓风》亦是履行该协议。至于后来大舜影视部将二轮发行权转让给原告广西万蕾公司,并不影响我台与大舜影视部的授权协议的生效和履行。我台播出电视连续剧《飓风》根本不存在任何侵权,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两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30份证据材料,其中证明原告广西万蕾公司为该电视剧制片人的证据为1-X号证据,证明原告广西万蕾公司享有二轮发行权的证据为9-X号证据,证明原告深圳视觉公司享有合作发行权的证据为X号证据,证明被告播出该电视剧的证据为23-X号证据,证明两原告经济损失的证据为18-X号及X号证据,另有原告广西万蕾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大舜影视部和济南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的企业登记情况表各一宗。被告对上述1-X号,23-X号、X号证据及三宗工商登记材料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上述20-X号证据有异议,认为与被告无关。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20为一张收款收据,证明深圳市保悦广告有限公司交付深圳视觉公司定金10万元;证据21为深圳市保悦广告有限公司发给两原告的通知函,证明深圳市保悦广告有限公司要求两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证据22为两张收款收据,证明深圳视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上述三份证据均为原件,其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三份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济南电视台提交了4份证据,证据1为被告与大舜影视部签订的协议书,证据2为大舜影视部的授权书,证据3为大舜影视部写给被告的情况说明,被告以上述三份证据来证明被告获得播放电视剧的授权。证据4为中央电视台证明,证明根据中央电视台的内部规定,济南电视台作为电视剧的出品、投资单位可以先于中央电视台三天播出。由于广西万蕾公司再三要求将该播出权让给柳州电视台,考虑到合作关系,大舜影视部的负责人张晓强也予以同意。因此,中央电视台在有关协议中认可了柳州电视台先于中央电视台三天播出的条款。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鉴于原告的异议为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并未否定其客观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证内容,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电视剧《飓风》(原名《黑色诱惑》)由原告广西万蕾公司、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大舜影视部三单位于2002-2003年投资制作。2003年4月14日,上述三单位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大舜影视部为该电视剧的总发行方,具体负责全国的发行事宜;济南电视台享有署名权。2003年11月10日该电视剧的首轮播放权出售给了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中央电视台于2004年10月前后连续播出该电视剧。2003年11月9日,原告广西万蕾公司与大舜影视部签订两份协议书和两份备忘录,约定该电视剧的二轮发行权给予原告广西万蕾公司等事项,大舜影视部于2003年11月9日、2003年11月10日出具授权书,将该电视剧的二轮发行权授予原告广西万蕾公司。2004年10月25日,原告广西万蕾公司与大舜影视部再次签订合同书,约定该电视剧的二轮发行权给予原告广西万蕾公司。2004年10月26日,大舜影视部再次给原告广西万蕾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同上。2004年10月29日,原告广西万蕾公司与原告深圳视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发行该电视剧。2004年11月5日,原告广西万蕾公司、原告深圳视觉公司与深圳市保悦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保悦公司购买该剧随片贴片标版广告发布权,总价款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保悦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

2003年11月6日,被告济南电视台与大舜影视部签订协议,约定济南电视台在中央电视台首播之后择时播出,2004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被告济南电视台在其新闻综合频道于晚间7:35开始,以每天2集进度(12月9日1集)播映了电视连续剧《飓风》。

2004年12月20日,深圳市保悦广告有限公司通知两原告,因电视连续剧《飓风》在济南电视台播出,两原告已构成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原告深圳视觉公司于2004年12月25日和29日分两次共返还定金2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万蕾公司与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大舜影视部联合摄制的电视连续剧《飓风》,符合国家电视剧制作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41条的规定,上述三单位作为该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该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三方协议约定由大舜影视部发行,即大舜影视部享有发行权。被告济南电视台于2003年11月6日与大舜影视部签订协议,从大舜影视部获得在济南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的授权,并播放了该电视剧。2003年11月9日,原告广西万蕾公司与大舜影视部签订合同,大舜影视部将该电视剧的二轮发行权转让给原告广西万蕾公司。2004年10月29日,原告广西万蕾公司与原告深圳视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发行该电视剧,则深圳视觉公司自2004年10月29日起享有对该电视剧的合作发行权。被告济南电视台与大舜影视部签订协议时,该电视剧的发行权尚属于大舜影视部,大舜影视部的授权合法有效。而原告广西万蕾公司和深圳视觉公司获得电视剧的发行权在后,其不能否定被告济南电视台依约播出电视剧的合法性。故被告济南电视台依约播出电视连续剧《飓风》并未侵犯两原告对该电视作品的发行权,被告的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万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市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电视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广西万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市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六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河

代理审判员贾忠

代理审判员刘某生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绪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