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鞍山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作辉,系辽宁昌信(略)事务所(略)。

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作辉,系辽宁昌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略):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被告:鞍山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略):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黄某子村。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农民。住所(略):鞍山市千山区X镇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鞍山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于201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4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承担。

代理审判员:梅小红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