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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等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段某某,女,出生于(略)。

被告人李某乙,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罗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王某丙,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雷某某、段某某、李某乙、罗某、王某丙非法拘禁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14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照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某、段某某、李某乙、罗某、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0年9月以来,被告人雷某某以“天津天狮公司”直销的名义在南阳进行传销活动。2010年9月,利用网上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任XX、王XX、张XX骗至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社区出租屋内,安排被告人段某某、王某丙、罗某、李某乙做“师傅”,采取扣押物品、看管等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2010年9月20日,被害人任某某、王某丁、张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雷某某、段某某、李某乙、罗某、王某丙的供述;2、被害人任XX、王XX、张XX的陈某;3、证人陈XX、郝XX、李X、尹XX、王XX等人的证言;4、户籍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段某某、李某乙、罗某、王某丙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某某辩称,起诉指控的过程属实。我认罪,现在知道错了,希望从轻处理。

被告人段某某辩称,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理,回家好好做人。

被告人李某乙辩称,对起诉指控无异议。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理,早日回家。

被告人罗某辩称,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理,早日回家。

被告人王某丙辩称,对起诉指控无异议。我知道犯法了,希望从轻处理,早日回家过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以来,被告人雷某某以“天津天狮公司”直销的名义在南阳进行传销活动。2010年9月10日、9月14日、9月17日,被害人任某某、王某丁、张某某先后被吴某某、张婷、李某戊利用网上聊天的方式骗至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唐湾、宛城区五福井社区的传销窝点内。期间,雷某某分别安排被告人段某某、王某丙、罗某、李某乙,采取扣押物品、看管等方式,非法剥夺任某某、王某丁、张某某等人的人身自由。2010年9月20日,被害人任某某、王某丁、张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雷某某供述:我和我老婆李X一年多没见面,后来知道她在南阳做传销。2010年8月26日,我从佛山坐火车到南阳,到卧龙岗唐湾一个家里搞传销,有十四个人在那里住,主任某许国虎,他的大主任某杨继平,杨继平让我到五福井负责一个家庭,让我招呼十几天,五福井的家庭有十四个人,李某戊还有段某某负责照看任某某,让她交钱不让她走。2010年9月19日晚上我在寝室开会,骂任某某白吃白喝,让她第二天干活让人看着她,谢祖荣还打了她,我让任某某打扫厕所,因为公司规定每个新来的人不交钱就不让走。

(2)被告人段某某供述:我是2010年8月20几号到南阳参加这个传销组织的,2010年9月X号我被调到五福井的一个家里住,和李某戊一块儿负责另外一个女的住宿、思想工作,不让她单独出去,晚上解手我跟着她上厕所,白天由李某戊跟着她,平时大门反锁不让她走,她不吃饭我就做她的思想工作劝她吃饭,我们这个寝室的主任某雷某某。

(3)被告人李某乙供述:我是2010年8月底从老家山西到南阳参加传销活动,我们寝室的主任某某某让我看门不让其他人随便出入,我们寝室罗某是张某某的师傅,王某丙负责给我们讲课,还是王某丁的师傅,吴某某负责看大门也是黄某己的师傅,李某戊和段某某负责看守监视任某某,我们平时们都反锁不让单独出去,任某某经常和雷某某吵架,雷某某不让她走还经常威胁她。

(4)被告人罗某供述:我是今年8月份我的一个叫邓敏的把我带到南阳五福井参加这个传销组织,我们寝室主任某雷某某,贵州人,他安排我去管理新来的叫张某某的四川人,他是李某戊从网上骗过来的,9月X号才到我们寝室,他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都在我这里,今天公安机关查获我才给他,平时不让他单独出门限制他人身自由,外面的大门都反锁着,我认识的王某丙、吴某某都讲过课,我们平时的日常活动都由每个寝室主任某理,吴某某在七里园时管过大门,后来搬到五福井是李某乙管的大门,李某戊经常在网上骗人过来,段某某是任某某的师傅,其实就是平常看着她,任某某不想在这里了,雷某某不让她走,我们在寝室听到他们吵架,雷某某安排李某戊、段某某看着她,上厕所都跟着她,今天早上谢祖荣还打她了,我不知道为什么。

(5)被告人王某丙供述:我是2010年8月中旬来南阳的,来了之后我的一个网友叫燕子把我带到五福井一个民房里做饭听课,我也讲过课,讲过三四次,我自愿上去讲,我们寝室的吴某某也讲过课,我们寝室的主任某雷某某,雷某某交代我们对于新来的人我们“老人”给他当师傅,一天到晚到哪里都跟着他,陪他玩,并让他听课,不让离开我们的“家”,并让他们交钱购买公司产品,对于新来的人员不服从管理或者不愿意在家呆的主任某我们想尽办法让他听课不让他离开,我也带过新人,他姓王,今天也被带过来了,我每天陪着他玩吃饭听课,不让他离开我们的家。

2、被害人的陈某

(1)被害人任某某陈某:我是2010年9月10日被吴某某骗到南阳卧龙岗一个单元房里住了七天,卧龙岗这个家的负责人叫雷某某,他管理的有十五六个人,其中有吴某某,还有不让我走的李某戊等人,在卧龙岗住的前两天李某戊等人将我的手机也收走了,我在卧龙岗家住的七天中换了两个师傅给我做思想工作,我不想加入他们的组织我要回家,就和师傅吵了起来,这时罗某、李某乙还有几个小伙子冲到我寝室威胁我,罗某、李某乙说:放老实点,喊什么喊,再不老实,看怎么收拾你。罗某和李某乙还骂我说:连做人都不会做。我在卧龙岗家里住了七天之后我们家的主任某某某和四十多岁的女师傅用出租车押着我把我带到吴某井的一个家里头住了三晚,后被派出所解救。我在五福井住的第一天因为我不吃饭,李某戊对我进行辱骂,并抓着我的头发,第二天上午李某戊又再次对我进行辱骂,罗某并过来威胁要打我,9月19日晚上,雷某某开会骂我不会做人,白吃白住,9月20日早上谢祖荣上来打了我一耳光,我骂他们,雷某某让我去刷厕所,9月18日、19日、20日,李某戊和段某某都和我睡在一起看着我,另外我们听课是由吴某某和王某丙负责讲课。

(2)被害人王某丁陈某:我是2010年9月X号被网友张婷骗到南阳五福井一个民房里,之后每天房门紧锁不能出门天天都得听课,每个寝室都有一个主任,我们寝室的主任某雷某某,雷某某负责寝室人的生活起居,平时不让单独出门限制人身自由,上厕所都有人跟着,平时外面的大门都反锁着,我来了之后就知道上当了,但是平时们都反锁又不让单独出去,所以没人能走掉,王某丙一直都跟着我,我也想走我说家人有病他们也不让我走,我们寝室有个叫任某某的女的也想走,雷某某不让她走,安排李某戊和段某某跟着她,李某戊还把张某某骗过来。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我是今年8月份在网上认识一个女网友“小天使”小丽后于9月17日从成都来到南阳,她把我带到五福井一个民房里,8个人住一间房,早上7点起床,8点听课,每个寝室都有一个主任,主要负责寝室人的生活起居,我们寝室负责人是雷某某,贵州人,平时不让单独出门,限制人身自由,外面的大门都反锁着,我们上课的内容就是讲直销的好处以及怎么去骗别人过来,吴某某都讲过课。罗某负责和我沟通,其实就是看着我,我不能单独出门,我们寝室有个叫任某某的女的不想在这了雷某某就不让她走。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戊证言:我是6月份一个朋友叫邓敏的让我来参加这个组织,我给主任某金华交了2800元钱成为成员,我来了这后就住在五福井的民房里,早上7点起床8点听课,我们寝室主任某谁我不认识,我也不认识雷某某,平时也可以随便出去没有人管理,我上火车站接的张某某,是一个姓黄某男的让我去的,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跟任某某也不熟。

(2)证人吴某某证言:我到南阳参加这个传销组织有18天时间,我到南阳后除了起居生活外就是听课,我也讲过传销的课程,讲过大约有十次,王某丙也讲过课,2010年9月X号我把任某某骗到南阳一直没让她走,我们寝室主任某某某安排我们家的段某某、李某戊睡觉陪着她,白天谁有时间就陪她打牌下棋,今天早上谢祖荣打了她一耳光,雷某某说任某某来了这么久连人都不会做,先交会她做人再说其他的事。

(3)证人黄某己证言:我是今年9月X号左右见一个叫李某的女的来到南阳,一个自称李某哥哥的男的把我带到五福井的民房里,然后那些人们就不让我走了,把我身上的3000块钱还有手机身份证全部收掉了,让我再骗两个网友才让我走。我住在五福井的民房里,8个人住一间房,早上7点起床,8点听课,每个寝室都有一个主任,主要负责寝室人的生活起居,我们寝室负责人是雷某某,贵州人,平时不让单独出门,限制人身自由,外面的大门都反锁着,他安排吴某某跟着我,给我做思想工作,我们上课的内容就是讲直销的好处以及怎么去骗别人过来,王某丙、吴某某都讲过课。我们寝室有个叫任某某的女的不想在这了雷某某就不让她走。

(4)证人王某庚证言:我是今年4月份从山西打工的地方来到南阳见到网友陈某君,她把我带到南阳五福井一个民房里,里面的人向我介绍他们的产品,陈某君还把我的身份证、手机都拿走了,我交了2800元钱就不见她了。我住在五福井的民房里,8个人住一间房,早上7点起床,8点听课,每个寝室都有一个主任,主要负责寝室人的生活起居,我们寝室负责人是雷某某,贵州人,平时不让单独出门,限制人身自由,外面的大门都反锁着,我们上课的内容就是讲直销的好处以及怎么去骗别人过来,吴某某都讲过课。我们寝室有个叫任某某的女的不想在这了雷某某就不让她走。

(5)证人尹某某证言:我刚来的时候我们寝室的陈某州让我在寝室中间站好听一个姓雷某贵州主任某话,这个主任某陈某州搜我身把296元搜走了,我还把3张银行卡、身份证拿出来交给主任,我还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了他,他威胁我如果我说谎就把我捆起来脱光丢到水沟里并且弄断我的手脚。

(6)证人郝某某证言:我是今年9月X号来南阳见一个叫段某某的女网友,她把我带到了南阳五福井一间民房里,把我的身份证、手机、钱都拿走了,后来她又强迫我让家里汇了一千元到她的卡上。我住在五福井的民房里,8个人住一间房,早上7点起床,8点听课,每个寝室都有一个主任,主要负责寝室人的生活起居,我们寝室负责人是雷某某,贵州人,平时不让单独出门,限制人身自由,外面的大门都反锁着,我们上课的内容就是讲直销的好处以及怎么去骗别人过来,我认识的王某丙讲过课。我们寝室有个叫任某某的女的也想走,雷某某不让她走,安排李某戊和段某某跟着她,李某戊还把张某某骗过来。

(7)证人陈某某证言:今年8月下旬我从广州来到南阳见到了朋友小桂子,他把我领到了南阳一个我不认识的地方,进屋时他就把我的手机借走了,进屋后三四个男女开始教我打牌,并且给我讲课,这之后门一直锁着我也不能出去。9月份的一天为了能离开这里我就交给两三个男的2800元钱,可他们却以我还没有了解透这个行业为由不让我离开。我住在五福井的民房里,8个人住一间房,早上7点起床,8点听课,每个寝室都有一个主任,主要负责寝室人的生活起居,我们寝室负责人是雷某某,王某丙给我们讲课,李某乙负责买菜做饭,李某戊、段某某负责看守监视任某某。我们上课的内容就是讲直销的好处以及怎么去骗别人过来,我们寝室有个叫任某某的女的也想走,雷某某不让她走,安排李某戊和段某某跟着她。

4、物证、书证

(1)辨认笔录(照片)。

(2)到案经过。

(3)情况说明。

㈠任某丽返回老家,对雷某某等人刑拘前未对受害人作进一步的调查询问。

㈡王某丁、张某某家均系外地(外省),对雷某某等人刑拘后,无法对证人作进一步的询问调查。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0年9月20日接群众举报,新华派出所民警在五福井社区一出租屋相获传销团伙150余人,在一楼解救出任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段某某、李某乙、罗某、王某丙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挥的罪名成立。鉴于五被告人均能认罪,并根据其在本案中的情节、作用,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王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雷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3月29日止;段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李某乙的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罗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止;王某丙的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栗新峰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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