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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某贵与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蔡某某,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梁某贵与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的(2009)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贵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本院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x

执行员郑飞鹏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连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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