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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丙、彭某丁某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丙,小名“喜宝儿”,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丁,小名“博士”,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中专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1月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抓获,同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4月1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斌担任某判长,审判员陈大友、人民陪审员曹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韶军担任某录。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肖某华、书记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0日,刘某勇因过失致永顺县交通规费征稽所(以下简称县征稽所)工作人员贾光军死亡,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3月13日,刘某勇的父亲刘某癸、母亲罗某某听信刘某勇被县征稽所工作人员打死的谣言后,在泽家镇给左邻右舍、亲戚朋友们下跪磕头,请求他们去永顺县城帮忙,找政府及相关部门讲理。不久便邀集了几车人来到永顺县城,其中大部分人随着刘某癸、罗某某到永顺县人民医院寻找刘某勇的“尸体”未果,又来到永顺县公安局要求解决刘某勇被“打死”的问题。在公安局领导及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播放刚录制的刘某勇在看守所的录相后,刘某癸、罗某某等人仍不相信,又来到永顺县人民政府找县政府领导解决刘某勇被打死的问题。被邀来的泽家镇群众及彭某丙、彭某丁某人在县政府门口聚集,引来1000多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造成县政府门前的公路堵塞,交通中断。为避免谣言扩散,引起更多群众误解,永顺县公安局领导带刘某癸、罗某某等人到看守所验看刘某勇。此时,王某号召、带领其他人员从县政府门口赶往永顺县征稽所。彭某丙、彭某丁某人冲入县征稽所办公大楼内打砸,将办公用具砸烂,将车砸坏、掀翻。造成县征稽所价值人民币x元的财物被砸毁,被迫停止办公12天的严某后果。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有:共同作案人王某、彭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罗某某、彭某某的供述,证人田某戊、李某己、罗某庚、李某辛、马某壬、刘某癸、罗某某、田某某、冉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粟某、任某、肖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田某某、彭某某、梁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龙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梁某某、向某某、覃某某、尚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石某某、欧某某、王某某、向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潘某某、麻某某、付某某、彭某某、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孟某、杨某某、向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丁某某、高某、严某、童某某证言,刑事判决书,永顺县公安局说明,湘西州政府文件和永顺县征稽所证明,辨认笔录,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和鉴定结论告知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视听资料,永顺县政府说明和关于3•13案件汇报材料,永顺县征稽所异议书和附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0日,刘某勇(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已判刑)驾驶一辆无牌照的矿车从永顺县往花垣县方向某驶,当车行至永顺县X路段时,遇见县征稽所的贾光军等人在路上征稽检查,贾光军等人拦住刘某勇的车准备检查时,刘某勇开动车辆,过失致贾光军死亡。案发后,刘某勇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2008年3月13日,刘某勇的父亲刘某癸、母亲罗某某听信刘某勇被县征稽所工作人员打死的谣言后,在泽家镇给左邻右舍、亲戚朋友们下跪磕头,请求他们去永顺县城帮忙,找政府及相关部门讲理。不久便邀集了几车人,其中有王某、罗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刑),乘刘某癸、罗某某包租的三辆中巴车约100余人来到永顺县城。同来的大部分人随着刘某癸、罗某某来到永顺县人民医院寻找刘某勇的“尸体”未果,又来到永顺县公安局要求解决刘某勇被“打死”的问题,引来众多群众围观,并在永顺县公安局院内和大门口公路上聚集。在县公安局领导及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播放刚录制的刘某勇在县看守所的录相后,刘某癸、罗某某等人仍不相信,又来到永顺县人民政府,找县政府领导解决刘某勇被打死的问题。被邀来的泽家镇群众和王某、罗某某、罗某某等人及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彭某某、罗某某、彭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等人在县政府门口聚集2个多小时,引来1000多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造成县政府门前的公路堵塞,交通中断。为避免谣言扩散,引起更多群众误解,永顺县公安局领导带刘某癸、罗某某等人到看守所验看刘某勇。此时,王某号召、带领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其他人从县政府门口赶往县征稽所。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王某、彭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罗某某、彭某某以及周波、向某鑫、沈某辉、潘某、马某、鲁承文、王某、张勇(以上8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冲入县征稽所办公大楼内打砸,将一楼的门、窗、玻璃砸烂,将征费大厅内的桌椅、柜子、电脑等办公用具砸烂,将县征稽所停放在院内的征稽车砸坏、掀翻,并将停放在院内的其它车辆砸坏。在王某指挥下,被告人彭某丁某同彭某某、罗某某、罗某某、彭某某等人又冲上县征稽所二楼办公室打砸。造成永顺县交通规费征稽所价值人民币x元的财物被砸毁,被迫停止办公12天的严某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共同作案人王某、彭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罗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均证明,2008年3月13日,伙同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人将县征稽所办公楼内的物品和车辆砸毁的有关情况;(2)证人罗某庚、李某辛、马某壬的证言均证明,2008年3月13日11时许,听人说,刘某勇被县征稽所的人打死了,罗某庚给刘某勇的父亲刘某癸打电话叫他来永顺看一下的有关情况;(3)证人刘某癸、罗某某、冉某某、田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8年3月13日11时许,听人说,刘某勇被县征稽所的人打死了,罗某某在泽家镇下跪求人叫人去永顺县城帮忙解决问题,之后一些人在县人民医院、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聚集要求解决问题,在县公安局看了刘某勇的录像后,不相信录像是真实的,又要求到看守所看人,后在看守所看到刘某勇一切正常,之后听说县征稽所被人砸毁了的有关情况。(4)证人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8年3月13日,听人说,刘某勇被县征稽所的人打死后,在泽家镇喊一些人去永顺县城抬刘某勇的尸体,在县公安局看了刘某勇的录像后,对录像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仍不相信刘某勇未死的消息,后又在县政府聚集想讨公道的有关情况;(5)证人粟某、任某、肖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田某某、彭某某、梁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龙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8年3月13日15许,县征稽所办公楼内的物品和车辆被人砸毁的有关情况;(6)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8年3月13日15许,县征稽所办公楼内的物品和车辆被人砸毁,案发后公安和物价部门登记损毁物品时有遗漏,以及该单位因案发后停止办公12天的有关情况;(7)证人梁某某、向某某、覃某某、尚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石某某、欧某某、王某某、向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8年3月13日下午,听人说刘某勇被打死了,刘某勇亲属叫泽家人去永顺帮忙抬尸,后知道是谣言,刘某勇没有死,之后又听说县征稽所被人砸毁的有关情况;(8)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13日,王某某和王某去了永顺,回来时王某头部受伤的有关情况;(9)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13日下午,彭某某给他讲几人在外面搞了坏事的有关情况;(10)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13日,他儿子潘某可能去永顺闹事的有关情况;(11)证人麻某某、付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8年3月14日,开车送彭某某、彭某某等人去吉首的有关情况;(12)证人彭某某、彭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8年3月14日,彭某某、彭某某等人找过他们要钱,但他们没有给钱的有关情况;(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13日,坐他车的人都付某车费,对县征稽所被砸的情况不清楚;(1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13日,罗某某在泽家场上哭哭啼啼的有关情况;(15)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13日,从泽家来的人先到县医院门口聚集,之后又来到县政府门口,在县政府门口时听到王某讲,“走,到征稽所去”,话音一落,就看到许多年青人跟着王某往县征稽所方向某了,之后听说县征稽所被砸了的有关情况;(16)证人田某戊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13日,在砸县征稽所时,王某冲在最前面的有关情况;(17)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13日,在县医院外科大楼前有许多人聚集了约一个小时的有关情况;(18)证人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丁某某证言均证明,2008年3月13日下午,在县公安局聚集了许多人,在巡警大队办公室给刘某勇家属播放上午录制的刘某勇录像时,刘某勇的家属对录像的真实性怀疑,众人在县公安局吵吵闹闹的有关情况;(19)证人李某某、孟某、杨某某、向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8年3月13日下午,泽家人在县政府门口聚集约2个多小时,要求去看守所看人,后经领导同意,让刘某勇家属去看守所看人,之后给聚集的人群做了大量的解释后才陆续离开的有关情况;(20)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3月13日下午,受领导指示,将刘某勇提出监房让刘某勇家属查看的有关情况;(21)证人高某、严某、童某某证言均证明,2008年3月13日16时许,在永顺县看守所大门口执勤时,来了许多人要进看守所看人的有关情况;(2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证明,县征稽所办公楼的物品和车辆被砸毁的有关情况;(23)辨认笔录证明,经彭某某、彭某某辨认出共同作案人的有关情况;(24)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和鉴定结论告知书证明,经估价,县征稽所被砸毁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以及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的有关情况;(25)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砸毁县征稽所财物的情况,并证明砸毁财物和掀翻征稽所的车辆的有关情况;(26)刑事判决书证明,共同作案人王某、彭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罗某某、彭某某已被判刑的有关情况;(27)永顺县征稽所异议书和附件证明,经过第一次估价后,县征稽所认为案发后,有的损毁物品遗漏登记,要求重新估价的有关情况;(28)永顺县公安局说明证明,2008年3月13日15许,①吴某某副局长带领刘某勇家属去看守所看刘某勇的情况,②劝散聚集人员的情况,③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的有关情况;(29)永顺县政府说明和关于3•13案件汇报材料证明,2008年3月13日15时许,县政府内非法聚集数百人,影响正常办公的有关情况;(30)湘西州政府文件和永顺县征稽所证明,证明县征稽所是事业单位的有关情况;(31)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的有关情况;(32)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个人身份基本情况;(33)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国家事业单位秩序,肆意砸毁国家事业单位的门窗、物品、办公用具,毁弃文件资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情节严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极参加打砸,均系积极参加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某的经济损失,应予严某。但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某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彭某丁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某丙的刑期自2008年12月22日起至2010年6月21日止;被告人彭某丁某刑期自2009年1月2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斌

审判员陈大友

人民陪审员曹平

二OO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陈韶军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某,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某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某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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